惠山区引荐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项目推进年”工作要求,立足惠山产业转型升级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激发各级各部门做好招商工作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对招商项目在我区落户起到引荐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区、镇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岗招商人员除外,但因本地不具备项目落户条件而引荐至本区其他板块的可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二、评估标准
本办法本着“产业导向、量质并举、差别奖励、突出贡献”的原则,对新引进的招商项目进行百分制综合量化评估,对每个项目设定5个评估指标,分别是:企业背景、行业类别、项目规模、项目产出和项目综合贡献。各项具体评估标准及分值如下:
评估标准 分值
企业背景 20分
行业类别 20分
项目规模 20分
项目产出 20分
项目综合贡献 20分
(评估标准明细见附表)
三、奖励标准
根据对项目的评估分值,对项目引荐对象给予一定奖励,标准如下:
评估得分
奖励金额(万元)
90-100 16-20
80-89 11-15
70-79 6-10
60-69 1-5
四、奖励程序
(一)由各项目落户所在板块、园区对全年符合条件的落户项目引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将项目情况报送至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综合评估并给出初步评估结果,由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联合审定后提出奖励方案。
(三)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方案研究审定后发放奖金。
五、相关要求
(一)奖金由区政府和项目落户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各半承担;落户惠山经济开发区的,区政府承担20%,开发区承担80%。奖金一年度兑现一次,一般于次年一季度发放。
(二)引荐的招商项目是指2015年在我区新注册且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项目落户以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为依据;招商项目须是从区外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机构,不包含区内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以及本区原有企业转移、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项目。
(三)特大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四)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的个人调节税由受奖者自理。
六、办法说明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我区出台的引荐重大项目奖励办法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