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惠府发〔2017〕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7〕1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我区城镇特困人员原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4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城镇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二)我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原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20元,现统一调整为1150元。农村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市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90元提高到205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40元(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区、镇两级各半承担)。
三、各地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加和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纳入到特困人员保障体系,开展关爱服务,做到一户不漏全覆盖。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按时拨付供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发放,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