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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7-00104 生成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05
文件编号 惠府发〔2017〕5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救济,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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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惠府发〔20175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71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我区城镇特困人员原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4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城镇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二)我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原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20元,现统一调整为1150元。农村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市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90元提高到205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40元(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区、镇两级各半承担)。

三、各地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加和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纳入到特困人员保障体系,开展关爱服务,做到一户不漏全覆盖。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按时拨付供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发放,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5日

惠府发[2017]57号(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