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访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索引号 014035765/2018-00011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公开, 政法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国务院《信访调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7]5号、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信访局《关于切实加强“访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苏信[2018]1号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平安惠山”、“法治惠山”、“幸福惠山”,营造和谐稳定惠山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访调对接”工作,通过搭建涉访专业人民调解平台,建立“访调对接”联动机制,完善多元力量参与制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对信访人在建议、意见或接访请求中反映的矛盾纠纷,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在人民调解工作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区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基本程序原则。“访调对接”工作坚持运用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方法,严格执行信访和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事项不出镇(街科)”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切实做到在信访中反映的矛盾纠纷有责任主体调处、调处及时和调处在基层。做到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二)坚持以民为本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访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访调对接”工作真正办成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惠民、利民、便民工程。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注重“访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信访接待部门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从群众密切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按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访调对接”工作,确保“访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坚持依法调解。坚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四、对接方式 
    1、成立局“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宣科、基层科、律服科、法援科主要负责人及全区各司法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统筹指导“访调对接”工作,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层科,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落实。 
    2、区、镇(街道)级在原有“访调对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对接模式: 区、镇(街道)级矛调中心(调委会)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并要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积极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有关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区中心完善信访接待中心律师值班制度,提高调解质效,打好“组合拳”。 
    3、区、镇(街道)级矛调中心(调委会)与信访局(办)实行一体化办公的,并实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对接工作要实现面对面对接,区、镇(街道)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信访局(办)实行来访、调处直接对接,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4、各地司法所与当地信访办沟通协调,建立会商会办机制,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形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上访案件。
    5、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业优势作用。区、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上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6、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区域划分为调解工作区、调解等候区、人民调解员办公区三个功能区,配齐必要的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备,并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电脑可登录外网进行纠纷调解平台录入工作。  
    7、人民调解工作室要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墙上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要统一公示内容,包括访调对接工作简介、工作流程图、 调解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工作制度,公示人民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五、对接制度 
   (一)预警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开展信访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情况通报制度。区、镇(街道)级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统一组织稳控工作;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信息的办理结果。信访局(办)要定期将赴京、去省越级上访和到市里集体上访的情况通报给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正做到上访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 
    (三)工作例会制度。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交换信访和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会商确定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及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 
    (四)会商会办制度。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作为“访调对接”的重要工作内容。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 
    (五)考核奖惩制度。将“访调对接”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信访和大调解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配套。对“访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处理信访事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六、调解范围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可以受理信访部门商请移交的下述矛盾纠纷: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4、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信访联席会议协商会办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5、涉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突出问题; 6、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七、流转程序
    1、对于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事项,符合人民调解委会(调处中心)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委会(调处中心)调处。按照访调对接程序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 
    2、信访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接受调处,按照访调对接程序应提供信访部门填写的矛盾纠纷移送调处通知单并加盖公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对移交来的信访件可自行调处或分流至相关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调处,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并填写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在受理访调对接程序承接的信访事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则应退回给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事件办理程序处理。
    4、在访调对接日常工作中,对管辖一时难以确定的涉及矛盾纠纷的信访事件,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负责人与信访部门会商,并报告有关领导后,确定受理的单位、部门。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要与信访部门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台帐,并切实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主要工作台帐含:会议记录、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情况,受理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情况、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反馈情况、受理移送矛盾纠纷调处卷宗、访调对接相关文件)
    八、工作保障 
    1、经费保障。访调对接工作经费保障内容:一是访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主要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和保险经费、购置办公设备经费、调解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培训经费等。二是个案补贴及生活补贴经费。根据访调对接矛盾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率,按照绩效奖励标准,以奖代补,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个案补贴发放及生活补助的经费。
    2、人员配备和管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由各区司法局负责聘任,从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选取调解经验丰富的优秀调解员派驻信访部门。各区司法局负责派驻调解员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业务培训。 
    九、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要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争取最大的支持,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要加强督查考核。省厅已将试点工作纳入全系统绩效评价体系,采取综合督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定期通报各地推进情况。 
    三要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推动落实政府经费保障责任,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区、镇(街道)要选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配备到工作一线,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四要注重典型培树。区、镇(街道)要及时发现和培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作法、好案例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要强化信息报送。区、镇(街道)要加强试点工作的信息报送,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做好试点情况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每周至少向区局报送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试点期间相关业务统计。对试点期间调解成功特别是涉及“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各地要及时跟进撰写并上报,各地的信息上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