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18-01177 | 生成日期 | 2018-08-16 | 公开日期 | 2018-08-16 |
文件编号 | 惠府发〔2018〕4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救济,孤残儿童,补助 | ||||
文件下载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惠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惠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我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我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城镇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供养经费中包括每人每月统筹的150元,用于医疗自理部分的费用支出。
三、我区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6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80元(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区、镇两级各半承担)。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