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 关于调整惠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8-01177 生成日期 2018-08-16 公开日期 2018-08-16
文件编号 惠府发〔2018〕4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救济,孤残儿童,补助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惠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惠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我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我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城镇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供养经费中包括每人每月统筹的150元,用于医疗自理部分的费用支出。

三、我区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6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80元(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区、镇两级各半承担)。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