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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8-01176 生成日期 2018-08-16 公开日期 2018-08-16
文件编号 惠府发〔2018〕4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意见,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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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2017年5月1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执行好《办法》,经研究,制定有关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办法》制定的重大意义

《办法》是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形式颁发的、全市第一部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办法》从管理体制、运行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针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和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作出了制度安排。《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大意义。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级机关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正常运转提供更加合规、便捷、高效的后勤服务保障。

二、全面落实好《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明确管理体制

区人民政府对机关事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并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政府办公室下属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区纪委监委、外事接待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区各级机关负责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加强运行经费管理

1.全区各级机关统一参照执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区财政局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编制本级机关经费运行预算。

2.区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3.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各机关不得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各机关应当采购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超标准采购货物、服务或者超标准购置、建设办公用房。

4.各机关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加强资产管理

1.区政府办公室下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要遵循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管理,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区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报区国资局审核。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区财政局审批预算的依据。

2.各机关应当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各机关长期闲置的资产,由区国资局纳入公物仓管理,进行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国库。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管理要求,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以及专项统计报告,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四)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1.管理机制。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当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物业服务标准、统一审核维修改造。今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施统一权属登记。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办公用房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并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信息档案。

2.工作人员用房。区级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区级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剂使用。

区级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3.领导干部用房。区级各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腾退。

区级各机关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确需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工作用房。

区级各机关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区级各机关未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的,应当恢复。

(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级工作公务用车管理,制定区级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留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统一调度、全程监控,防止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

2.区级各机关应当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出行有关规定,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对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区级各机关用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接待调研等活动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标准配备。

3.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加油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4.区级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2)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3)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4)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5)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6)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管理

1.加强建设计划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结合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编制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或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2.加强建设过程管理。区级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公用房建设推行代建制,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区经发公司及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级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3.维修改造管理。办公用房存在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不能满足办公要求、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负责编制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非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以及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以简朴实用、绿色环保、资源节约为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七)加强服务管理

1.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区级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设立集中办公区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

非集中办公区的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2.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各机关应当参照示范文本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3.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并定期组织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是否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

4.区外事接待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并负责管理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公务接待工作。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范围,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5.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6.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评估和通报制度,减少食品浪费。

7.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培训管理,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和时间,利用单位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提倡绿色会务,会议室设备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并减少一次性会务用品使用。

8.各机关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

9.各机关应当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策划,按区《意见》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协调解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区纪委监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执法协作等方式,加强对各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接受社会监督。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定期公布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