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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8-01107 生成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1
文件编号 惠组〔2015〕2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审计,干部,考核,录用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24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纪实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印发给你们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24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纪实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9日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惠山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减少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明确、分层分级办理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的对象为全区各单位(部门)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和重要情况纪实。全程纪实统一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以下简称《纪实表》,样表附后)。

    (一)选拔任用程序纪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履行程序情况,以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为起点,全程记录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酝酿、有关事项报告、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等环节,终点为下发任职文件。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程序发生的时间、范围、结果等要素。

    (二)重要情况纪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主要包括: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在干部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考察组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问题;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建议方案、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第五条  《纪实表》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由各单位(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交接。负责填写《纪实表》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记录各程序环节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特殊情况,措辞要准确,表达要清晰。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各程序环节的工作人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要主动配合纪实工作,实事求是做好记录,在《纪实表》上相应位置签字,切实负起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全程纪实工作,要及时提供各种应当记录的情况和信息,保证记录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有关情况,为端正用人风气做好表率。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纪实表》要按照一人一卷的要求,订入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要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全面收集整理选拔任用提名情况、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征求意见情况、讨论干部会议记录、重要问题调查情况及结论等原始资料,既使《纪实表》有据可查,又使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察失误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根据纪实结果认定具体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