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人事信息 > 干部选拔条件与程序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8-01108 生成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控制,审计,考核,录用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20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 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20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

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9日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惠山区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历史、准确地了解和评价干部,更好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以及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原则,确保干部档案材料、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任前档案审核的对象是拟提拔担任区管职务的人选;拟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区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  任前档案审核,由区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共同实施。

第五条  开展档案审核,一般应在提出干部任用动议时或确定符合民主推荐条件的对象前进行。

第六条  任前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信息是否准确。审核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即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本人身份等信息是否准确,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是否有组织认定,组织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有涂改造假,材料形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记载情况是否符合常规逻辑。

(三)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核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考核考察、工资待遇、奖励惩处、职务职称变动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能完整反映干部的成长经历。

第七条  任前档案审核,应严格履行如下工作程序:

(一)审核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对象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和规范整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二)审核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将审核对象的档案送区委组织部干部科或干部考察组审核。

(三)区委组织部干部科或干部考察组对审核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和干部任职资格,核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如实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经确认后,审核人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和《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上签名。

(四)决定任用后,任用人选档案管理部门将干部档案移交区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

(五)区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对收到的干部档案进行复核,确认材料齐全、信息无误后归档保存。

第八条  对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没有组织认定,或者组织认定不准确且不符合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重新进行认定;对档案中出现材料涂改、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审批手续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的,应责成审核对象单位进行调查整改,补充完善材料。干部主要信息须更正的,要重新填报《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

第九条  审核对象的档案经审核和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部领导同意后,干部任用程序暂缓进行:

(一)档案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存在材料涂改造假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干部的经历和现实情况的;

(二)审核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对象档案中重要材料未补充齐全或对关键问题没有调查结论的;

(三)审核对象本人对审核的基本信息不认可,经说明情况和政策解释后,拒不签字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干部任用的事项。

第十条  决定任用后,应按《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确认的干部信息,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干部任免材料。

第十一条  应按审核确认的干部信息进行任前公示。对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特殊情况,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  《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考察材料和选拔任用全程纪实表等材料应及时归入档案。未任用干部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按照“谁呈报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区管干部任前档案审核责任制。

第十四条  干部档案中存在虚假材料、涂改或撤换档案材料、违反规定认定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审核人员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职教园、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单位管理干部的任前档案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

2、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

3、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