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18-01109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公开日期 | 2018-12-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审计,行政人员,干部,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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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19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19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9日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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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考准考实干部德才表现,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区管职务或平级转任重要区管职务的个别任职考察,以及按规定实施的换届考察。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分析,充分酝酿后产生,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四条 区管职务的考察对象一般应由区委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拟提任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条 考察工作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镇(街道)、开发区、职教园领导干部,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区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依法办事、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 考察应当有充足的时间,并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并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日常考核、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区委报告。
第八条 干部考察要进行考察预告,方便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并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考察预告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法、考察内容、考察组成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考察预告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等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一般由考察组负责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评价,征求是否同意提拔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意见等。同时可进行民主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优缺点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镇(街道)干部,民主测评参加对象一般为: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开发区、职教园干部,民主测评参加对象一般为:开发区、职教园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区级机关部门及区直属单位干部,民主测评参加对象一般为:本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50人以下的部门(单位)一般应扩大至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条 合理确定个别谈话范围。
考察镇(街道)干部,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开发区、职教园干部,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开发区、职教园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区级机关部门和区直属单位干部,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注重了解考察对象八小时外的表现,做好其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根据需要开展延伸考察。
第十一条 对考察对象实行“三查”:查个人档案,核定“三龄二历一身份”、年度考核及家庭信息等情况;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由干部本人填写《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重点分析甄别考察对象是否存在“裸官”现象,了解掌握干部在房产购买出售、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如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取消提拔(重用)资格;查廉政责任落实,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政鉴定,区纪委(监察局)出具任前查核意见,并征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局、卫计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考察组应按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十三条 考察可根据人选、职位等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的方式进行。差额考察的,由考察组通过比选择优,提出任用建议。差额考察程序参照第七条进行。
第十四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特别是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对考察组成员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部门)回避,凡与被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负责受理考察过程中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并按规定进行查核。考察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违反考察工作程序,擅自主张,随意表态;
(二)不得敷衍塞责,不深入了解考察对象有关情况;
(三)不得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
(四)不得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
(五)不得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简单生硬;
(七)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八)不得违反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江苏省委、无锡市委换届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职教园、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考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