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18-01110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公开日期 | 2018-12-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管理,商标,审计,干部 | ||||
文件下载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18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民主推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18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民主推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9日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
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主推荐拟选拔担任区委管理职务的人选。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四条 民主推荐按照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进行,定向推荐可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任职,一般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区委组织部根据动议制订推荐工作方案,与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沟通后,通知推荐单位做好有关推荐的准备工作;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推荐会一般由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持;
(三)考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考察组汇总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向区委组织部汇报;
(五)区委组织部对推荐情况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区委汇报。
第六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由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八条 个别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民主推荐,可以参照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或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提交会议推荐的初步名单可以是差额的,也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推荐他人。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准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第九条 个别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任职,民主推荐在镇(街道)进行的,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可适当调整。
民主推荐在开发区、职教园进行的,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开发区、职教园领导班子成员;
(二)开发区、职教园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开发区、职教园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在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单位进行的,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50人以下的部门(单位)一般应扩大至全体人员参加。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具体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由考察组商单位后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工作的纪律和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拟选拔担任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职务的人选,各镇(街道)、开发区、职教园、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民主推荐拟提拔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