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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8-01110 生成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商标,审计,干部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18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民主推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文件

 

惠组〔2015〕18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民主推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无锡职教园党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党委(党支、支部):

现将《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9日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

 

惠山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主推荐拟选拔担任区委管理职务的人选。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四条  民主推荐按照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进行,定向推荐可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任职,一般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区委组织部根据动议制订推荐工作方案,与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沟通后,通知推荐单位做好有关推荐的准备工作;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推荐会一般由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持;

(三)考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考察组汇总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向区委组织部汇报;

(五)区委组织部对推荐情况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区委汇报。

第六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由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八条  个别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民主推荐,可以参照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或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提交会议推荐的初步名单可以是差额的,也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推荐他人。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准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第九条  个别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任职,民主推荐在镇(街道)进行的,参加会议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可适当调整。

民主推荐在开发区、职教园进行的,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开发区、职教园领导班子成员;

(二)开发区、职教园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开发区、职教园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在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单位进行的,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50人以下的部门(单位)一般应扩大至全体人员参加。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具体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由考察组商单位后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工作的纪律和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拟选拔担任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职务的人选,各镇(街道)、开发区、职教园、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民主推荐拟提拔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