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
惠经信规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贸站、财政所,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惠山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山区惠山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惠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山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
抄送:惠山区财政局。
惠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28日印发
惠山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助力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8〕15号)文件规定,设立无锡市惠山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惠山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对当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单位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区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经信局负责确定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负责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处理质疑等事宜;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负责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再投入;负责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8〕15号)第5条规定的对象,为依法在惠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支出,重点用于生产设备提升更新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第七条 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据实结算法分配。区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的确定工作,于次年完成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以直接奖励的形式给予发放。
第九条 支持标准
对当年认定的技术改造企业一次性扶持不低于年度设备投入的5%予以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设备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年度设备投入的6%,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
区经信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上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经信局审核汇总,拟定清单,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区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奖励公示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信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经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经信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专项资金须经过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后兑现。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