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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19-00729 生成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2
文件编号 惠府发〔2019〕2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收支,财务,税务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uishan.gov.cn/doc/2019/04/12/2615475.shtml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四届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税收综合共治工作,积极探索构建税收共治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和《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区的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税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税务局长、财政局长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全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审计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税务局、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山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履行部门信息传递、税源联动管理、信用联合惩戒和跨部门行政协助,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部门,指定联络员做好税收共治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制

  1.建设智慧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无锡市统一信息平台顶层设计思路,建设区智慧信息共享平台,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将该平台打造成各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管理服务、协调联动的综合性系统,待平台成熟后将其融入惠山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中。智慧信息共享平台由各成员单位共建共享,主要功能包括:部门主题数据资源的集中汇聚与存储;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分析利用;行政协作任务的发起、接收、反馈;信用信息的传递、查询;税收综合共治管理各项工作的绩效统计、通报、奖惩等。最终实现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下载应用、发起任务、效应反馈等全部在一个系统内完成,统筹社会各项数据资源,充分挖掘和提升数据价值,形成共享开放的大数据应用体系。

  2.建立税收综合共治网格化工作机制

  建立“区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及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税收综合共治网格体系,将镇(街道)辖区划分成若干税收综合共治网格,在网格内定岗、定人、定责,依托区智慧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共享、税收共治、遵从引导等方面实现对应任务的发起和反馈,充实税收综合共治力量,推动税收综合共治网格化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互为支撑,打造税收综合共治新模式。

  3.建立税收共治联席会议机制

  领导小组按季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堵漏挖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制订税收综合共治目标任务书,安排部署下阶段税收综合共治管理工作,形成“一月成效有汇报、二月小结出简报、三月例会促推进”的工作机制。

  4.建立税收共治经费保障机制

  为更好推进税收综合共治工作,确保各镇(街道)税收综合共治工作高效规范运行,领导小组提供税收综合共治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专项经费不用于个人奖励。

  5.建立税收共治考核激励机制

  将税收综合共治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负有税收综合共治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各镇、街道的个体及零星税收社会化委托代征工作站)参与信息交换、部门协作、遵从引导和代征情况的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

  三、工作内容

  税收综合共治各成员单位应通过区智慧信息共享平台,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源基础管理、拓展跨部门行政协助,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房地产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发放信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建立建筑施工项目环境保护税协作机制,住建部门对扬尘防控措施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核,对施工面积等联合开展确认。

  2.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山分局:协助提供土地出让金信息、补缴土地出让金信息、宗地地籍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发票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不动产转移手续;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不动产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转移、抵押手续;在耕地占用审批环节,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3.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提供外资企业股东变更信息;对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对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个人股东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要求提交股权转让已税证明。

  4.商务局:协助提供各类补贴发放信息以及全区“走出去”企业投资名单。

  5.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提供各类补贴发放信息、重大项目立项信息;对税务局提供的欠税等纳税人清册,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法院: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涉及到以惠山区纳税人为被执行人的拍卖、变卖以及以惠山区纳税人为对象的破产案件,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相关当事人拍卖、变卖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依法受理和实施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义务人的强制执行工作。

  7.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各类道路新建、改建项目信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在年审时开展对社会零散运输户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外地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8.财政局: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各类补贴发放信息,提供各项先征后退以及各类补贴发放汇总信息;为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建筑项目登记及缴款国库的落实;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提醒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收清算,未办理税收清算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9.生态环境局:协助提供环保税反馈复核信息及享受税收各类优惠政策但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信息;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省税务局省环保厅联合发文(苏税发〔2018〕83号),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并正式发文,对存在征管难点问题,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会议纪要,实现按季度交互传递数据,出台联合识别环保税纳税人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形成环保税纳税人动态税源清册;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省税务局省环保厅联合发文(苏税发〔2018〕83号),建立惠山环保税复核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细化复核工作流程,确保复核工作规范有序按时地开展。

  10.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提供软件企业年审信息、智能制造项目经济信息、各类补贴发放信息。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提供社保补贴信息;协助税务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信息的实时联网查询和社保费登记、申报情况的实时联网查询。

  12.城市管理局:协助提供建筑扬尘违规处理信息。

  13.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协助提供重大比赛、演出及文体活动信息、个人劳务报酬信息以及各类补贴发放信息;对商业性比赛(演出)、境外来惠山区体育活动、文艺演出信息实施涉税协作,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专项管理。

  14.农业农村局:协助提供相关农业项目建设信息以及全区清产核资信息;在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外地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15.水利局:协助提供水利项目工程信息、全区企业工业用水量(企业自备水源)情况;在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外地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16.科学技术局:协助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认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及各类补贴发放信息;协助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17.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助提供大小非解禁纳税人相关信息、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信息以及重大项目立项信息;对各类拟上市企业建立涉税辅导机制,定期开展拟上市企业的股改、涉税联合辅导,最大限度提前发现问题,帮助企业顺利上市;协助税务部门在上市企业的大小非解禁、破产清算等环节做好征缴工作。

  18.开发区及各镇(街道):加强与属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综合共治成员单位部门职能,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服务,强化税源管控。向属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以下各类信息:(1)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新增大型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中拟招商外贸企业、经营出现较大变化企业等情况信息;(2)企业大额资产处置(包括拍卖、转让、破产、法院执行等)信息;(3)“散乱污”整治情况;(4)核清镇、村集体资产,对集体土地房产涉及房土两税差异情况进行处理;(5)建筑(房地产)项目开工、完工信息;(6)大额土地出让、出租、平台公司参与土地房屋资产收购处置等情况;(7)拆迁补偿信息;(8)村级资产经营收入;(9)各类财政补贴发放信息。

  四、工作要求

  1.落实涉税信息共享要求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管理要求提出共享信息需求,税收综合共治办公室负责协调信息提供方调整完善涉税信息,明确信息传递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共享信息要求,及时通过区智慧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采集传递,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当期未产生相关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

  2.提高涉税信息利用成效

  税务部门应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涉税信息处理和分析应用系统,加强信息比对,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利用和综合分析应用,通过对共享涉税信息的利用应用,全面提高税源控管水平,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严格涉税信息使用管理

  税务部门应严格涉税信息使用管理,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区税收综合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涉税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4.实施综合治税网格化管理

  开发区及各镇(街道)要加强与属地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设完善属地综合共治网格,建立网格化管理相关制度,明确网格化管理工作事项,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力量,全面落实网格化综合共治。

  (1)做实社会化委托代征。以规范化为基本要求,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站的辅导管理,实现个体税收、社保费管理、个税管理的社会化委托代征。

  (2)探索税源基础管理网格化。探索将个体纳税人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户核查、异常企业与欠税户调查、建筑业预缴进度巡查、重大税收政策宣传、企业出租厂房信息采集等部分调查、宣传类税收基础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中,将原委托代征工作站窗口业务转入各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解决综合治税力量薄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