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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等政策解释口径(一)

1、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4、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7、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8、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不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国务院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对该假期,企业必须遵守,对企业具有强制性。

9、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间,企业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由用人单位告知职工顺延或者另行安排。

10、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职工请病假的处理,因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故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职工请病假的,不顺延。

11、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2、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产生加班,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况则要根据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进行核算,若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需支付150%的加班工资,若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14、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提前返岗上班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依据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15、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工伤申请时效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申请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工伤申请时效继续计算。

 

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