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0-00153 | 生成日期 | 2020-02-12 | 公开日期 | 2020-02-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阳山镇党政办综合科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案件,处罚,法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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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机关各部门、驻镇站所、市镇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阳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阳山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案审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 |
机关各部门、驻镇站所、市镇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阳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阳山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案审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阳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阳山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案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案审制度,是指本镇针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强制决定前,由内设案审委员会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是指本镇依法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范围包括: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中公民处以5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经营性活动中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三)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或者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的;
(四)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处罚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的;
(七)情节复杂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由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第四条本镇案审委员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主任委员,法规科科长、综合科科长、副科长、各执法中队队长、副队长及执法局内设办公室主任为委员,在进行案件审查和集体讨论时,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案审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第六条在召开案审委员会前,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部门应依法审查,严格把关,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法制部门审核结束后,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应及时召开案审会,委员会成员参会,由承办案件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意见,经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八条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会成员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九条对不按照规定执行案审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