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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20〕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定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续优化行业结构,对接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构建市、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融资担保体系。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对其中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应优先提供担保增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等享受财税支持政策。

  二、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新设、指定或重组等方式,2020年年底前市本级、江阴市、宜兴市至少各建立1家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建立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中: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江阴市、宜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亿元。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四)明确政府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支小支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占比均应保持在80%以上,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通过指定或重组方式明确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要在“不新增、降规模”的前提下,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力争通过3-5年努力,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占比均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五)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六)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降低或者取消利润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指标,适当提高对支小支农业务代偿损失的容忍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

  三、推进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七)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开展深度合作,适时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化多层次风险分担、业务联动和政银担有效合作机制。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入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体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通过财政注资、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八)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推进建立银担信息沟通机制,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审批权限,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利率水平,放宽续贷条件,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加大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避免因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一刀切”。

  (九)提升担保服务质效。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分批接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挥平台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规和不合理费用,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过桥等附加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落实融资担保扶持政策。支持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国家、省级、市级融资担保奖补项目,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政策。优化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信保基金”项下业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运用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信用数据开展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十一)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

  (十二)强化监管与服务。坚持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原则,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突出支小支农业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优化融资担保行业分类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