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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0-02021 生成日期 2020-11-3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乡镇,基建,建设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跟进“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现将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跟进“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现将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

  5、《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6、《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7、《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8、《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9、《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

  10、《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1、《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印发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惠法行〔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五)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二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活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惠法行〔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涵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

  第四条 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事前、事后两环节应公开信息按《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公布。事中环节的公示义务由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履行。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新,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执法机关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程序公开。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惠法行〔2019〕1号)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法承办部门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执法承办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也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机构有权向执法承办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部门,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部门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核。

  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

  第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条 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

  1.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权限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按法定权限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检查事项:依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3.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4.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5.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4)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私利;

  (5)向案件当事人及亲友或其他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6)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款和行政执法中运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2.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

  (五)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流程图(详见江苏政务服务平台)

  (1)行政许可流程图;

  (2)行政处罚流程图;

  (3)行政检查流程图。

  2.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3.行政执法期限:区别不同事项,公布法定工作期限。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随机抽查主体: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随机抽查依据:根据抽查内容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条款。

  3.随机抽查对象:全部监管对象。

  4.随机抽查内容:

  (1)绿色建筑暨建筑节能监管

  (2)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

  随机抽查内容不限于以上所列事项,可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并调整。

  5.随机抽查比例:被抽查对象总数的15%。

  6.随机抽查方式: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

  (七)救济渠道: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事中环节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当班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信息;

  (三)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等为补充,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坚持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决定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3日内,填写《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见附件),将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机构(或律师)法制审核。法制员(或律师)审核公示内容,提出审核意见,交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拟公开的执法决定报相关负责人批准,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报送审核、法制审核、保密审查、公示工作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内进行公示。

  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相关内容应当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及编号、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行政处罚的案由、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时间等。

  第九条 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责令改正的事由、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下达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及时间等。

  第十条 对不公开、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实施保密审查等工作的,惠山区住建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栏目下,应当同时公开以下内容:

  (一)局内部机构设置;

  (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三)监督部门及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渠道。

  附件: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附件:

  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作出执法决定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类别

  □处罚□责令改正□其他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时间

  公开与否

  □公开      □不公开

  拟公开主要内容

  不公开的理由

  承办部门意见

  年月日

  法制审核机构(或律师)法制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办公室保密审查 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备注

  注: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公开按《行政许可审批表》流程完成审核。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书、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第三条 惠山区住建局各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和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保密柜统一存放文字记录、指定一台计算机存储音像记录资料,同时应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做好备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文字记录分类按日期顺序存入指定保密柜、将音像记录资料从音像记录设备中导出,并存储到本部门指定计算机中。

  第五条 计算机中存储的音像记录资料,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每个类别中的内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建立文件夹,并将相应音像资料存储于该文件夹中,所存音像资料文件的命名规定为:日期+被监督单位名称+主要执法事项,如20200101惠山住建(××科室)××日常检查。

  第六条 每季度进行一次音像资料备份存储,将专用计算机中的音像资料复制存储于移动存储设备中。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应当将全年音像资料刻录光盘,统一交办公室留档。文字记录同步移交。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另外刻录光盘,与案件卷宗一起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属当年未归档资料的,须经保存该资料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属往年已归档资料的,按机要管理规定从机要室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传播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提交检察院、法院的记录资料,属于当年未归档的资料,应由保存该音像资料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主要领导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由业务部门提交复制件;属于往年已归档的资料,按机要管理规定由机要室提交复制件。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数量、用途和去向。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调用卷名称

  是否复制

  □是      □否

  复制数量

  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调用单位:

  调用人员:

  业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归还情况

  接收人:接收日期: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的有效作用,结合惠山区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管理系统,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案件承办部门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档案管理系统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行政执法案件承办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山区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惠山区住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制度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部门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j立案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领导的审批记载;k立案审批程序规范;l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m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n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听证;o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p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及要求;⑧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内容适当。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情况要在执法案卷中有所体现。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标准

  (一)立案阶段: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附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当事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是公民的应附有身份证复印件。

  (2)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j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k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l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m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n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o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p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扣押财物):

  j注明被取证(扣押财物)当事人;

  k有取证(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

  l有取证(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

  m有物品性状、财物数量等的描述;

  n有物品(扣押财物)保存期限和地点;

  o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或盖有单位公章;

  p有被取证(扣押财物)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⑧有记载财物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j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表述规范;

  k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l处罚的依据明确无误;

  m有法制科长、法制员审核意见;

  n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三)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j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k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l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m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n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

  j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k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l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m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n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j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k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l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j符合法定格式,有统一编号;

  k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l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m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项、目正确;

  n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o正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p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⑧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3)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五)案卷符合档案规定:

  (1)一案一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正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

  13.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合法票据。

  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惠山区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一、一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书、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的确认;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4)有合法的告知及处理(包括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齐内容、受理决定等);

  (5)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签字、加盖印章或手印;

  (6)收件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

  (1)现场审核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调查人员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依据明确无误;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及专(兼)职审查人员的意见及签名;

  (4)检测、检验、检疫应当出具委托书的附委托书;

  (5)需要公示的应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

  3.听证: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3)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4)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4.决定

  (1)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

  j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k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l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m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n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2)不予许可决定书

  j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k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法定收费的应有票据或收费单据;

  (3)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6.案卷归档: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材料少的可多案一卷;

  (2)使用统一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许可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页号用铅笔编写);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有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的确认;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4.有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6.不予许可的有不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7.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有送达记录,法定收费附票据或收款证明。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一、行政执法案卷归档

  行政执法卷宗一般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排列后,一年一卷。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由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由惠山区住建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立卷。

  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之日后30日内完成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前,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卷宗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交办公室归档,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卷宗永久保管;

  (二)属于行政处罚类执法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其中,适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30年,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二、行政执法案卷查阅

  查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

  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违反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附件:

  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借用卷名称

  是否复制

  □是      □否

  复制数量

  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借阅单位:

  借阅人员:

  党政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山住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山住建局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惠山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惠山区住建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完成材料收集和整理,制作归档材料目录清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归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整理,原则上实行一案一件(卷),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或者问题排列。

  材料多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一案多件(卷),每件(卷)单独编件(卷)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行政检查等形成材料较少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集中归档、整理,实行多案一卷(件)。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卷宗,不单独整理。

  第五条  归档材料应当内容真实、签署完备、印鉴齐全,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归档材料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

  对于归档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盖“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有关执法人员签名;依有关规定未核对原件,或者仅对材料信息进行其他形式核验的,无需加盖该类证明章。

  移交归档后,归档材料确需变更、补正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并作补正说明。

  第六条  卷内归档材料可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正卷、副卷的方式排列,也可以按照归档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整理应符合档案工作标准要求,按照现行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永久保管、30年保管期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同时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归档。其中,已经形成电子档案的,自该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个月内将电子档案予以打印立卷;仅有纸质档案的,应通过数字化手段形成档案数字复制件。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的基本功能要求设置档案管理模块或者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捕获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置、统计管理、存储保管和检索利用,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存储、备份、转换与迁移等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存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二者应当在内容及版面格式上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前,由承办部门送法制审核机构组织开展法制审核。承办部门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二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三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也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承办部门与法制审核机构有异议,未采纳意见或建议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后提交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小组全体人员、案件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法制审核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小组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执法决定报法制审核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惠住建发〔2020〕70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跟进“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现将局“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

  5、《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6、《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7、《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8、《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9、《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

  10、《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1、《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印发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惠法行〔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五)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二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活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惠法行〔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涵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

  第四条 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事前、事后两环节应公开信息按《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公布。事中环节的公示义务由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履行。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新,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执法机关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程序公开。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惠法行〔2019〕1号)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法承办部门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执法承办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也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机构有权向执法承办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部门,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部门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核。

  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

  第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条 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

  1.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权限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按法定权限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检查事项:依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3.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4.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5.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4)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私利;

  (5)向案件当事人及亲友或其他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6)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款和行政执法中运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2.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

  (五)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流程图(详见江苏政务服务平台)

  (1)行政许可流程图;

  (2)行政处罚流程图;

  (3)行政检查流程图。

  2.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3.行政执法期限:区别不同事项,公布法定工作期限。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随机抽查主体: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随机抽查依据:根据抽查内容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条款。

  3.随机抽查对象:全部监管对象。

  4.随机抽查内容:

  (1)绿色建筑暨建筑节能监管

  (2)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

  随机抽查内容不限于以上所列事项,可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并调整。

  5.随机抽查比例:被抽查对象总数的15%。

  6.随机抽查方式: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

  (七)救济渠道: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事中环节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当班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信息;

  (三)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等为补充,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坚持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决定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3日内,填写《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见附件),将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机构(或律师)法制审核。法制员(或律师)审核公示内容,提出审核意见,交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拟公开的执法决定报相关负责人批准,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报送审核、法制审核、保密审查、公示工作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内进行公示。

  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相关内容应当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及编号、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行政处罚的案由、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时间等。

  第九条 书面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公示内容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负责人、责令改正的事由、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下达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及时间等。

  第十条 对不公开、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实施保密审查等工作的,惠山区住建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栏目下,应当同时公开以下内容:

  (一)局内部机构设置;

  (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三)监督部门及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渠道。

  附件: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附件:

  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作出执法决定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类别

  □处罚□责令改正□其他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时间

  公开与否

  □公开      □不公开

  拟公开主要内容

  不公开的理由

  承办部门意见

  年月日

  法制审核机构(或律师)法制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办公室保密审查 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备注

  注: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公开按《行政许可审批表》流程完成审核。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书、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第三条 惠山区住建局各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和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保密柜统一存放文字记录、指定一台计算机存储音像记录资料,同时应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做好备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文字记录分类按日期顺序存入指定保密柜、将音像记录资料从音像记录设备中导出,并存储到本部门指定计算机中。

  第五条 计算机中存储的音像记录资料,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每个类别中的内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建立文件夹,并将相应音像资料存储于该文件夹中,所存音像资料文件的命名规定为:日期+被监督单位名称+主要执法事项,如20200101惠山住建(××科室)××日常检查。

  第六条 每季度进行一次音像资料备份存储,将专用计算机中的音像资料复制存储于移动存储设备中。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应当将全年音像资料刻录光盘,统一交办公室留档。文字记录同步移交。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另外刻录光盘,与案件卷宗一起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属当年未归档资料的,须经保存该资料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属往年已归档资料的,按机要管理规定从机要室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传播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提交检察院、法院的记录资料,属于当年未归档的资料,应由保存该音像资料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主要领导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由业务部门提交复制件;属于往年已归档的资料,按机要管理规定由机要室提交复制件。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数量、用途和去向。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

  调用卷名称

  是否复制

  □是      □否

  复制数量

  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调用单位:

  调用人员:

  业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归还情况

  接收人:接收日期: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的有效作用,结合惠山区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管理系统,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案件承办部门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档案管理系统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行政执法案件承办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山区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惠山区住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制度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部门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惠山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j立案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领导的审批记载;k立案审批程序规范;l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m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n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听证;o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p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及要求;⑧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内容适当。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情况要在执法案卷中有所体现。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标准

  (一)立案阶段: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附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当事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是公民的应附有身份证复印件。

  (2)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j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k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l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m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n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o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p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扣押财物):

  j注明被取证(扣押财物)当事人;

  k有取证(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

  l有取证(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

  m有物品性状、财物数量等的描述;

  n有物品(扣押财物)保存期限和地点;

  o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或盖有单位公章;

  p有被取证(扣押财物)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⑧有记载财物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j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表述规范;

  k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l处罚的依据明确无误;

  m有法制科长、法制员审核意见;

  n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三)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j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k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l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m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n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

  j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k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l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m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n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j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k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l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j符合法定格式,有统一编号;

  k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l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m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项、目正确;

  n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o正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p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⑧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3)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五)案卷符合档案规定:

  (1)一案一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正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

  13.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合法票据。

  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惠山区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一、一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书、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的确认;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4)有合法的告知及处理(包括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齐内容、受理决定等);

  (5)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签字、加盖印章或手印;

  (6)收件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

  (1)现场审核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调查人员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依据明确无误;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及专(兼)职审查人员的意见及签名;

  (4)检测、检验、检疫应当出具委托书的附委托书;

  (5)需要公示的应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

  3.听证: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3)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4)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4.决定

  (1)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

  j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k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l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m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n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2)不予许可决定书

  j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k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法定收费的应有票据或收费单据;

  (3)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6.案卷归档: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材料少的可多案一卷;

  (2)使用统一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许可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页号用铅笔编写);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有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的确认;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4.有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6.不予许可的有不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7.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有送达记录,法定收费附票据或收款证明。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一、行政执法案卷归档

  行政执法卷宗一般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排列后,一年一卷。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由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由惠山区住建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立卷。

  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之日后30日内完成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前,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卷宗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交办公室归档,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卷宗永久保管;

  (二)属于行政处罚类执法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其中,适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30年,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二、行政执法案卷查阅

  查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

  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违反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附件:

  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借用卷名称

  是否复制

  □是      □否

  复制数量

  复制用途

  最终去向

  借阅单位:

  借阅人员:

  党政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山住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山住建局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惠山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惠山区住建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完成材料收集和整理,制作归档材料目录清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归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整理,原则上实行一案一件(卷),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或者问题排列。

  材料多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一案多件(卷),每件(卷)单独编件(卷)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行政检查等形成材料较少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集中归档、整理,实行多案一卷(件)。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卷宗,不单独整理。

  第五条  归档材料应当内容真实、签署完备、印鉴齐全,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归档材料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

  对于归档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盖“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有关执法人员签名;依有关规定未核对原件,或者仅对材料信息进行其他形式核验的,无需加盖该类证明章。

  移交归档后,归档材料确需变更、补正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并作补正说明。

  第六条  卷内归档材料可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正卷、副卷的方式排列,也可以按照归档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整理应符合档案工作标准要求,按照现行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永久保管、30年保管期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同时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归档。其中,已经形成电子档案的,自该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个月内将电子档案予以打印立卷;仅有纸质档案的,应通过数字化手段形成档案数字复制件。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的基本功能要求设置档案管理模块或者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捕获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置、统计管理、存储保管和检索利用,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存储、备份、转换与迁移等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存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二者应当在内容及版面格式上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前,由承办部门送法制审核机构组织开展法制审核。承办部门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二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三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也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承办部门与法制审核机构有异议,未采纳意见或建议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后提交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小组全体人员、案件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法制审核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小组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执法决定报法制审核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