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延伸安全监管执法触角,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惠山区前洲街道办事处、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行使,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对所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所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对所在辖区内的适用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参与调查处理所在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