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2-00365 | 生成日期 | 2022-02-18 | 公开日期 | 2022-02-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等单位联合发文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文字,文史,文学 | ||||
文件下载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无锡市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区主导战略和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奋进“五地四创”,推动惠山区在转型崛起中走在全市高质量发展发展前列,根据《关于推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发[2021]32号)等精神,区财政设立无锡市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国智造区”打造、“华东科创谷”打造等。专项资金按照支持类别和部门职责分类设置,纳入区相关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分类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向和职责分工,专项资金分类设置扶持资金。
(一)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
(二)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全国智造区”建设,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示范、平台建设、绿色化发展、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数字产业发展等。
(三)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华东科创谷”建设,包括创新型企业发展、生物医药发展、科技载体建设等。
(四) 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资助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质量水平、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
(五)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等。
(六)枢纽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枢纽经济发展等。
(七)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等。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
(九)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军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高端中介及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等。
(十)现代服务业(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楼宇经济、商贸服务业发展、数字商务发展、服务贸易发展等。
(十一) 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等。
(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老旧厂房改造等。
第五条 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发展、机制体制创新等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决定重大支出和重大决策事项。
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分工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编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转方式支持和项目法分配。
转方式支持主要包括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等方式。其中:拨改投主要通过设立新旧动能转换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拨改贷主要通过无锡市信保基金的方式支持;拨改转主要适用于对接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通过“拨改转”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惠山区的重大产业项目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发明专利授权培育、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等政策。
项目法分配主要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根据不同扶持条件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执行流程按照第四章相关内容执行。扶持资金标准严格按照《关于推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发[2021]32号)的要求进行支持。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绩效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结合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年度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和分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批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符合申报条件的提示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区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和管理扶持项目申请。申请单位申请并享受的奖补资金若出现需要追回情形,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并向区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主管部门审核。
区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实行限项限额管理,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毎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项目,拨款年度内均视同支持),核准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毎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奖补对象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区级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报区现代产业发展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所有项目核定无异后,由区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主管部门负责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报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主管部门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并做好配套政策的兑现。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区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区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由区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价(跟踪)、审计及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价(跟踪)、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5年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ニ)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不同时具备以上2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