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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科技创新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2-00353 生成日期 2022-02-28 公开日期 2022-0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科技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 体裁 会议纪要
关键词 规划,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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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科技创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我区现代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崛起。按照《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华东科创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发〔2021〕29号)、《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发〔2021〕32号)等相关规定,设立无锡市惠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支持我区企业、单位及个人有效利用科技资源,引导和推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区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产业强区主导战略和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保障承担项目的自筹经费和保障正常运行经费;负责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书面汇报项目的进度和经费预决算情况等。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单位按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区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由区科技局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无锡市惠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企业及个人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五)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六)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根据不同的科技计划分类内容,主要采用直接资助、以奖代补、政府奖励、拨投结合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一)创新型企业发展奖励,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其中:

1.对列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2.对首次直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 万元奖励;

3.对从无锡市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

4.对有效期满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5.对首次升入规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 万元奖励;

6.对获得市级以上遴选、评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7.独角兽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奖励。

(二)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类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其中:

1.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且在惠山区当年实现注册的,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获奖团队项目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

    (三)企业技术研发类项目,经区相关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支持,其中:

1.对研发投入增幅超过10%且超过100 万元的企业,按不超过增加部分的10%分档奖励,最高30 万元。其中“研发投入增幅”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部分测算为准。

(四)产业技术研发类项目,经评审后,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资助或奖励,其中:

1.组织实施区级产业技术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度,最高给予200 万元研发资助;

2.面上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研发资助;

3.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且获得扶持资金超过500 万元的单位,最高按国家、省拨资金的10%予以奖励。

(五)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其中:

1.对年度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区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区内科技创新券优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区内服务总额的5%,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券支持的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5.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实施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后分档补助,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经费的3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六)科技成果获奖推荐类项目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江苏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

5.对首次列入市级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其中:

1.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平台的单位,最高按国家和省拨到账经费的1:1支持;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

5.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八)生物医药类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其中:

1.原创新药项目进入临床试验I、II、III期研究的,按该阶段投入研发费用的15%予以资助,最高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其他新药项目进入临床试验I、II、III期研究的,按该阶段投入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

2.获得原创新药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其他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3.高品质仿制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最高给予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100万元;

4.三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给予6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给予20万元;

5.获无锡市生物医药研发产业化奖励、生物医药龙头企业培育奖励以及生物医药园区可持续发展资助等项目的单位,按照申报年度内到位市拨经费的100%予以资助。

(九)科技金融类奖励项目,根据相应标准分别给予支持,其中:

1.贷款贴息类项目,根据贷款企业成长性、税收贡献等运行情况,最高给予每家10万元贷款贴息;

2.创投机构奖励,对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单个项目投资额的1%最高给予10 万元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最高给予10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发布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拟定项目扶持名单,提出支持意见;负责拟定获得经费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提出支持意见;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负责奖补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处理质疑等事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项目扶持资金承担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承担项目的自筹经费;负责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汇报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获经费奖励资金的单位负责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区科技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区科技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指南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区科技局加强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提高扶持资金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区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或单位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由科技局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科技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区科技局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对申请奖补资金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5年申报各级、各类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暂由区科技局,或者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科创载体管理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须经过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