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部门文件
关于修订《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2-00627 生成日期 2022-04-18 公开日期 2022-04-18
文件编号 惠政司〔202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法制,规定,行政,工作制度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定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修订的《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惠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定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惠公联办〔2021〕1号),加强和规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司法局制定的市场准入、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多个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科牵头负责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五条  法规监督科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起草科室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第六条  办公室在公文办理汇总过程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发文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审核。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办公室不予办理发文文号分配和公文平台流转。

  第七条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 并将审查表和起草文件以书面形式提交法规监督科和办公室审查。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退回起草科室。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九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