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惠行复第3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锦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农,职务局长。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行政复议一案,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政府于2022年4月18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政府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在12315举报投诉平台告知申请人反馈内容,申请人亦于同年8月18日对处理流程合规性进行评价,表明申请人对行政处理告知行为业已知晓。故即使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理告知行为具备可复议性,但其迟至2022年4月18日方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亦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