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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物流及重点农批市场)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2-00816 生成日期 2022-04-27 公开日期 2022-04-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企业,运输,物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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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和激励我省物流企业及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抗击疫情、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工作中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拟对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物流企业及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和激励我省物流企业及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抗击疫情、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工作中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拟对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物流企业及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参与或接受各级防控指挥部调派,承担我省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且合规合法经营的运输、仓储、冷链、供应链组织等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基地)以及位于农产品流通关键节点,为疫情爆发重点地区提供跨区域农产品等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补助范围

  对2022年2月10日以来承担疫情防控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供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主要包括:

  (一)保障物流畅通相关费用。运输、仓储、装卸、租赁、物业等费用及其相关调度管理、人员工资以及与此相关的水电油气等能耗费用。

  (二)人员防护相关费用。员工隔离、核酸检测、购置口罩、消毒用品、人体体温测量设备、防护服装手套等费用。

  (三)疫情防控其他费用。保供主体为此次疫情防控专门建立的物资中转仓和人员隔离区等而投入的相关费用。

  三、申报材料

  (一)《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市场主体财政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三)疫情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配送调拨单、委托书、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关人员的工资、交通、住宿、隔离等证明材料;仓库物业租赁合同、水电油气能耗缴费凭证、防护用品购置发票等日常经营证明材料;保供主体建立物资中转仓、人员隔离区投入的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疫情防控支出合同票据以及货物签收单等证明材料。

  (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四、申报流程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发改、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物流企业及重点农批市场申报,并对申报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督促有关企业及农批市场如实、准确填报疫情防控保供主体经营情况,于2022年5月6日前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物流仓储运输、且服从统一调配的有担当企业将纳入省重点物流保供企业名单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纳入诚信黑名单,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缴财政补助金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     徐  静 025-83633094

  省发展改革委 何  滨 025-83390386

                          徐大卫 18751957860

  相关表格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