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3-01137 | 生成日期 | 2023-08-01 | 公开日期 | 2023-08-0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惠山区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审计,文件,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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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审计,会议,制度 |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在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处理处罚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形成审计业务会决定。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的,有关负责同志应当及时向局长汇报会议情况。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人秘科负责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法规审理科应在复核审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长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并审定:
(一)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与审计有关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
处理意见是否准确、合法、恰当;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审计组采纳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提出需要审定的事项;
(二)法规审理科汇报审理情况和审理意见;
(三)参会人员对需要审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审议。有重大异议的议题,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的事项,予以通过;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依据不足的,由审计组进一步查实;
(三)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适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审计评价和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四)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项目主审负责按规范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审定、签发。
第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及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并按公文起草签批程序报相关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主审作为结论性材料归入审计档案。签发审计文书时,必须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