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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备案被处罚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3-01997 生成日期 2023-12-25 公开日期 2023-12-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车辆,运输,行政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16日13时45分,惠山交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快某汽车维修企业的修理工人正在维修作业区内实施车辆打磨喷漆操作,涉嫌未经备案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经调查询问,此次维修作业达成协议车辆喷漆费用为250元一个面,保养工时费为80元每小时,机油配件按市场价结算。执法人员在信息核对后确认,该维修企业未进行备案,且此前已被交通执法部门责令整改,但该企业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整改期内停止维修作业并到交通部门备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16日13时45分,惠山交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快某汽车维修企业的修理工人正在维修作业区内实施车辆打磨喷漆操作,涉嫌未经备案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经调查询问,此次维修作业达成协议车辆喷漆费用为250元一个面,保养工时费为80元每小时,机油配件按市场价结算。执法人员在信息核对后确认,该维修企业未进行备案,且此前已被交通执法部门责令整改,但该企业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整改期内停止维修作业并到交通部门备案。

处罚决定:无锡快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律条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提醒:机动车维修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大气污染防治、汽车产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修改并重新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明确建立机动车维修备案制度。

“备案制”落地实施后,仍有部分维修企业认识不充分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梳理。

一、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否降低了开业和监管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机动车维修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放宽维修行业的准入门槛,激发维修市场的活力。但是,放宽准入门槛不代表放松监管。事实上,交通运输部门是从原先的“事前审批”转向了更加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备案制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有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了具体条件。

因此,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未改变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标准要求。具体经营业务标准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等执行。

三、机动车维修备案流程是什么?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惠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督查力度,及时跟进,做好服务,不断强化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维修经营行为,切实推进机动车维修备案制度落实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