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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惠行复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2号

申请人:丁宁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宁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月19日收悉其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结果,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无锡民扬电子电器”购买了一盒保险丝,订单号:3657057876556965580,该产品是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里的产品,但没有在包装或者产品本身以及任何地方标注“CCC”标志,并且收到的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是一款典型的三无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并且将淘宝平台订单截图和收货后的实物产品拍照上传,12月26日被申请人告知不立案:“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接到你的举报,经核查,我局按简易程序给予当事人处罚。”熔断器俗称保险丝,用来保护电气电路,质量不过关很容易造成危险,该产品是在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里需要经过CCC认证才能上市销售的商品,但该产品未经质量认证便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对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给予当事人处罚,明显过轻且没有上传相关文件证实是否依照法律给予处罚,并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依法处理,因为申请人的商品至今没有退货退款。被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违规,对辖区违法商家包庇纵容并有明显的偏祖保护,该产品质量不过关就会伤人,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随意敷衍了事,在接到消费者举报线索后没有第一时间依法进行查处,对人民百姓的健康和安全漠不关心,希望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准确。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单,申请人称在惠山区尚海电气设备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淘宝店铺“无锡民扬电子电器”购买的一盒保险丝未经CCC认证,希望被申请人处理。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三无保险丝,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保险丝的销售记录。2023年12月25日,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认可举报人所述案涉保险丝为其销售,为方便销售将有标识的大包装拆除销售,但被举报人无法提供该款保险丝的CCC认证证书。2023年12月25日,因被举报人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保险丝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简易程序罚款200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并无立案的规定,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并按简易程序给予当事人处罚。本案案涉简易程序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所作行政处理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申请人丁宁的复议申请。二、申请人的其他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自录的举报单,并未提出退货退款的投诉诉求,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未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开设淘宝店铺“无锡民扬电子电器”购买的保险丝未标注中文标识且未经过CCC认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同日填写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进行流转处理。同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三无保险丝,执法人员责令被举报人提供进货材料,被举报人表示无法提供。被举报人当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王克身份证、涉案产品销售记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克(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克表示涉案保险丝是由其网店销售,当时拿货的时候是有一个大的包装盒,上面有标签标识,后来销售时候为了方便就直接拆除了,所以消费者手上买到的产品应该是没有标签标识,共计销售涉案保险丝11盒,销售额为126.75。并表示涉案产品是很早之前购进,认证证书没有找到,但是最近拿货的产品能够提供3C认证证书,对方为送货上门,没有保留进货单据,销售的涉案保险丝并无消费者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惠山市监当罚[2023]708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举报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保险丝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举报人确认并签收。同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接到你的举报,经核查,我局按简易程序给予当事人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照片、签收包裹图片、淘宝订单详情、全国12315举报详情单、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王克身份证、涉案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惠山市监当罚[2023]708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12315平台告知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系作为案涉举报人而非行政处理决定相对人,被申请人的查处行为并不直接负有保护特定消费者民事利益的法定职责。就案涉行政处理决定而言,其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即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如果认为被举报人存在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依法主张。

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而不存在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于2023年12月25日开展现场调查,因被举报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保险丝,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次日,被申请人即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投诉举报法定职责。

另,本机关需要指正的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不存在立案与否问题,但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显然有失妥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望被申请人在后续办案中依法行政、回复妥当。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丁宁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