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惠行复第177号
申请人:秦华铭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秦华铭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