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1号
申请人:连吉程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连吉程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答复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1号
申请人:连吉程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连吉程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答复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