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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惠行复第18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惠行复第182号

申请人:李松林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松林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处理信息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27日收悉其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反馈行政处理信息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书面反馈行政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受理申请人关于藕塘大德福超市销售大佬宋蜜枣粽、大佬宋鲜肉粽商品条码存在问题投诉举报,2023年7月14日立案调查。时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2023年12月11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消费调解处理结果信息反馈、行政处理结果信息反馈,也没有收到延长办理期限通知,如石沉大海。申请人对此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一、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二、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程序规定的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三、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定期限的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受理、2023年7月14日立案。见被申请人短信截图两份。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2023年12月11日)止,消费纠纷调解方面,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受理,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已履职法定工作日120日,未将消费纠纷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理结果方面,被申请人2023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已履职法定工作日102日,未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法。(注:消费纠纷调解45工作日、行政处理决定九十日内),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消费纠纷调解方面信息反馈,也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方面信息反馈。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行政不作为。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履职多处程序严重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情形。若被申请人有证据材料且提供的,请求核实并阐明。同时请求书面提醒并告知申请人基本权益和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投诉处理已超过法定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藕塘大德福超市即惠山区钱桥可趣可莱食品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大佬宋蜜枣粽、大佬宋鲜肉粽使用已被注销条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并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和被投诉人沟通调解,2023年6月19日,2023年8月11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调解事项因涉及厂家正在协调沟通中,待有结果再告知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诉处理程序有履行期限的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投诉调解职能的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23年8月22日,履行投诉终止调解告知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2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申请人最迟应于2023年8 月31日之后的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即最迟应于2023年10月3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3年12月11日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3 年7月7日决定立案,并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条码类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藕塘大德福超市即惠山区钱桥可趣可莱食品超市销售的大佬宋蜜枣粽、大佬宋鲜肉粽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并查处案涉商家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情况: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你关于藕塘大德福超市销售大佬宋蜜枣粽、大佬宋鲜肉粽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特此告知。”后案涉商家于同年6月19日和8月11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调解事项因涉及厂家,正在协调沟通中,待有结果再告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情况: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1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你关于藕塘大德福超市销售的大佬宋蜜枣粽、大佬宋鲜肉粽商品条码违法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特此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商品外包装图片、商品条码扫描结果、购物小票、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2023年6月19日)、情况说明(2023年8月11日)、短信通知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所涉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投诉处理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同年6月19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后申请人与案涉商家未能在投诉受理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履行投诉调解职能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8月22日,履行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8月30日。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自2023年8 月31日起的六十日内,即最迟应于2023年10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3年12月11日才对投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针对第二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同年7月7日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1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至此被申请人已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且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对此已无复议请求权基础。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商品条码类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举报处理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书面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松林对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