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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惠行复第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9号

申请人:奚汉勤

委托代理人:吉春飞

委托代理人:王首昌

被申请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奚汉勤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宅基地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杨东村,因“惠山开发区建设项目”需要被征收。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 EMS 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已签收,但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无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经过。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宅基地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杨东村,因‘惠山区开发区建设项目’需要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申请人弟弟奚勤法于2007年5月17日与惠山区长安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无锡市惠山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锡市惠山区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房价结算明细表》全部文件;案涉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于《申请表》既无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内容亦指向长安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故被申请人转交长安街道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处理。二、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不具有复议利益,且不符合信息公开之本意。首先,申请人在已知悉申请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提起本次信息公开,不符合信息公开之本意。根据申请人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新惠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新惠社区杨东股份经济合作社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2023]苏0206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本案审理中,惠山法院“至无锡市惠山长安街道建设局调取2007年5月17日奚勤法与捷威公司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明细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建设局出具了《证明》一份。故各方对于先由奚汉勤与长安街道委托的捷威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新惠社区划转50.95平方米房屋并重新签订协议的情况清楚明晰。故申请人在已知悉案涉拆迁系依据惠府发[2005]85号文件确定模式推进,明确知悉无锡惠山捷威房产拆迁有限公司接受长安街道委托作为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奚汉勤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取得该协议书的情况下,依然向毫无关联的被申请人提起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不带有目的正当性,其目的不在于获取政府信息。其次,申请人提起本次复议前,已就同样内容向长安街道申请信息公开并已取得答复和相应信息。申请人就同样内容已向长安街道申请信息公开,长安街道已作出答复并再次提供了材料。申请人取得答复后,相应的知情权再次得到保障,然申请人在历经[2023]苏0206民初2515号诉讼以及长安街道信息公开答复后,依然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名提起行政复议,其目的不在于复议本身,而在于通过信息公开以及复议、诉讼途径向各级政府施压的方式达到其他目的。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不具有复议利益,且不符合信息公开本意的情形下,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EMS特快(邮件号:1283166739105)向被申请人邮寄《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弟弟奚勤法于2007年5月17日与惠山区长安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无锡市惠山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锡市惠山区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房价结算明细表》全部文件;案涉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单号项下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于同年10月14日签收该邮件。后申请人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实,该邮件于2023年10月14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因2023年10月14日为周六系法定假日,故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即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最后期限为2024年1月12日。但申请人迟至2023年1月15日才向本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奚汉勤对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