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2号

申请人:坎燕明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坎燕明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依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尽快作出“依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号为XA82665618932,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3)第67号-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正,邮寄号为XA82665641932,到今天已经是2024年1月19日,还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补正的邮件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8:27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邮件编号XA82665618932)、物流信息(2023.11.27.8:27收发室签收);(2023)第67号-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寄件凭证(邮件编号XA82665641932)、物流信息(2023.12.8收发室签收);房屋所有权属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经过。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制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送达对象,以“惠山区文惠路8号”为送达地址通过挂号信 XA82665618932交寄。该挂号信于2023年11月27日送达“惠山区文惠路8号”,显示为“单位收发室签收”。后该信件通过区政府内部流转转交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落章明确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申请人所谓的“补正材料”。二、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首先,根据职能改革,“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不存在,仅是部分职能转入被申请人,故申请人的申请对象错误。申请人在其2023年11月25日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将“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修改为“房管”,并且特别明确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由此可见申请人对于两者的区别明确知悉,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信息公开的申请对象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则应当将“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列为被申请人,并承担该局已不存在的后果。如认为信息公开的申请对象为被申请人的,则补正的送达对象应当是被申请人而不是继续坚持“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此种混乱做法的后果不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其次,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错误,区政府的内部流转不构成被申请人就“惠山区文惠路8号”承担送达地址确认之义务。被申请人法定地址为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9号,在“中国惠山”的网页上有明确公示,故所谓的“单位收发室签收”系明显错误,系邮政公司的单方记录。2023年11月27日仅是内部转交,不构成对“惠山区文惠路8号”送达地址的确认。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落款和信封上均有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和邮寄地址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后,如有补正材料应当以“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9号”为送达对象和地址,而不是继续以“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惠山区文惠路8号”进行邮寄,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综上,故恳请贵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邮件编号XA82665618932)、物流信息(2023.11.27.8:27收发室签收);(2023)第67号-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邮件编号1206630186203)、物流信息(2023.12.5坎燕明本人签收)、无锡市堰桥投揽部查询页面;惠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概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收件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件地址“惠山区文惠路8号”、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编号为 XA82665618932,物流显示该挂号信于2023年11月27日8:27被“单位收发室签收”。后该件经政府内部流转交至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获取“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的五洲国际装饰城的一期B5-228商铺的大维修基金为多少金额和发票复印件”。

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67号-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告知申请人:“您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缺乏身份证明。您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隐私,请提供您与所要求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请您提供:五洲国际装饰城的一期B5-228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在 2023 年12月18日前予以补正。本次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您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落款单位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加盖“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5日签收。

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向收件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件地址“惠山区文惠路8号”寄送补正材料,挂号信编号为XA82665641932,物流显示该挂号信于2023年12月8日被“单位收发室签收”。

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合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建设局职责,组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建设局。“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址为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9号。

又查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机构改革前住所地为“惠山区文惠路8号。

再查明,惠山区文惠路8号收发室设有被申请人内部信箱,收发室工作人员一般将外部信件投入对应信箱,被申请人定期有专人负责查看信箱并取件。根据2023年11月27日投递邮件清单显示,挂号信 XA82665618932于“11月27日9点04分”取走;2023年12月8日投递邮件清单显示,挂号信XA82665641932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取走。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虽以“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收件人,但结合其收件地址“惠山区文惠路8号”,实则应为向“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因机构改革,“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于2015年与区建设局整合职责组建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其作为政府部门处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及《通知》精神,被申请人实为承担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体。

根据2023年11月27日投递邮件清单显示,案涉申请人第一封挂号信已妥投,被申请人根据内部流转程序实际接收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及时进行了审查,因欠缺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向其制发补正告知,但该告知未明确载明正确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加之在被申请人已确认收悉第一封挂号信的情况下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第二封挂号信按原址邮寄亦能被正常收悉,被申请人仅以补正告知的落款及落章单位已指明正确“收件人”为由而主张申请人邮寄错误,显然过于苛责申请人应尽谨慎注意义务。第二封挂号信(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单位收发室签收”、收发室工作人员放入被申请人信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取件等内部流程后最终未被申请人实际接收,但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理由。案涉申请人已就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尽到了合理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实际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考虑到对于申请人知情权的保障以及减轻申请人不必要的负担,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确认违法通常只针对作为类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