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及《关于促进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全会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深化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我区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区科技局研究制订了《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及《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xhk2007@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
附件:1.《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2.《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无锡市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0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产学研用实质性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多元投入、专业管理”原则,聚焦我区“三新四强五未来”产业,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著名科学家团队以及江苏省产研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和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等在惠山区创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惠山区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在惠山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山的独立法人组织。
(二)明确的功能定位。围绕我区产业发展,开展产业前瞻性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
(三)灵活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行政、科研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稳定的成果来源。依托的牵头单位或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应该是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著名科学家团队,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五)稳定的研发队伍。拥有一支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结构合理稳定的研发队伍,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50%。
(六)完善的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等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等基础设施。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五技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八)持续的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九)良好的运营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上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5家;
2.已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上年度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家;
3.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
4.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300万元;
5.服务于无锡市内企业,助推其科技创新与发展的数量不低于20家。
(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十一)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服务外包、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予受理。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属地推荐。申请单位所在板块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区科技局。
(三)初步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区科技局制定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五)结果公示。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六)下达通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区政府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章 合作共建
第六条 申请建设。对惠山区人民政府决定重点支持或区内产业发展亟需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遵照以下流程进行建设申请,合作协议签订完成后直接纳入备案管理。
(一)前期调研论证。由新型研发机构拟落地的板块进行项目落地的考察、调研工作;区科技局全程跟踪指导,及时跟进项目进展。
(二)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组织架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运营模式、发展规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对功能定位相符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考核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四)上报区政府审定。区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五)签订合作协议。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或委托落地镇(街道)人民政府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建设方案作为共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正常运营后一年内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机制并报送区科技局,内部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资产采购管理制度等。
(七)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建设期原则上以取得独立法人登记证书之日为起始期,有共建协议约定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与省产研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市产研院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产研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市科技局的申请建设流程申请建设,不需重复申请。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估。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共建协议的年度绩效目标,对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具体流程如下: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绩效评估时间,根据共建协议和项目具体开展情况,综合考虑制定年度绩效评估指标和评分规则。
(二)提交评估材料。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方案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盖章确认后提交区科技局。
(三)组织专项评审。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材料进行专项审查,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根据评分规则进行评分。
(四)评估结果应用。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建设支持资金的拨付依据。
1.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拨付下年度建设扶持资金。
2.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拨付资金不高于下年度建设扶持资金的80%。
3.评估结果为“一般”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情况说明,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核实确认为客观因素造成的,原则上拨付资金不高于下年度建设扶持资金的80%,否则暂缓拨付下年度建设扶持资金。
第八条 组织专家验收。对建设期满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验收申请。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满后半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书、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指标证明材料(如不能如期申请验收,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最长延期两年)。
(二)专项审计。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现场验收。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以共建协议为验收标准,综合评估新型研发机构指标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
(四)结论应用。验收通过的机构,可参加下年度的绩效考核。验收不通过的,自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提出整改申请,并在一年内整改完毕,重新进行验收。第二次验收通过的可继续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仍不通过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终止合作。
第九条 资产清算。经区政府同意终止合作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由区科技局牵头联合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属地板块按以下程序开展清算工作:
(一)成立工作小组。由区科技局牵头联合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属地板块成立资产清算联合工作小组。
(二)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范围、清算流程、后续资产处置、新型研发机构主体是否保留等内容。
(三)资产清算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资核产工作,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依法追回,相关单位及个人纳入失信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评价要求。区科技局每年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按照《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区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支撑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提交专项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审核。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并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区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得分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结果应用。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绩效奖补。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由区政府取消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区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下达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
(二)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与绩效管理,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组织申报、实施管理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等,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检查。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新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建设扶持资金”)和已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科研资助资金”)构成。
(一)建设扶持资金包括运营管理经费、平台建设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等,按照共建协议约定的金额,分年度报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拨付。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需政府采购的,必须完成相应采购流程后方可申请拨款。
(二)科研资助资金由区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和预算总额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拨付。科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
1.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合作交流等发生的费用;
2.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引进专职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基本薪酬等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基本薪酬等;
3.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自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等;
4.其他: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管理团队激励(不超过总经费的3%)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情况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的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通过规定的程序提出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将专项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可以跨两个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接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经费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追回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著名科学家团队在惠山区创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市产研院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按年度择优给予绩效奖补。
第二十三条 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平台,最高按国家和省拨到账经费1:1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可享受以下支持及授权放权政策:
(一)二期建设支持。已完成一期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如需在原有规模上扩容增量、提档升级,由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建设申请,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授予成果处置权。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等权利。探索赋予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三)授予财务自主权。赋予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投资决策权,由机构充分论证、评估、公示的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审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自主调剂直接费用中的任何科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结余的科研经费无需返还财政,可结转到下年度科研项目中使用。
(四)授予柔性引才权。人才所属方出具新型研发机构派驻人员在惠山工作证明后,该人员无需社保和个税证明,即可视为“工作关系在惠山”的全职研发人员,允许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工资。
(五)授予共建方反哺权。除专款专用和财政收入外,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提取不多于当年利润的20%用于反哺共建方。
(六)授予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权。允许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对仪器设备、实验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七)授予国有机构同等待遇权。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第七章 机构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顶层设计。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灵活、扁平化的管理架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共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对财政补助资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分账核算、专项审计。对于享受区级财政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事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柔性引才的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人员可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由新型研发机构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结果,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区科技局提供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成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备案、绩效、验收、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和运营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板块科技部门应做好板块内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对板块内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采购、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人才引进、日常运营经费使用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区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不参加绩效考核。
(二)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
(三)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验收不合格的。
(四)不配合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不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对取消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
第三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未按规定使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惠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办〔2021〕61号)同时废止。
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进一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扎实有效地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按照《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备案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绩效评价将本着以实际工作业绩评价为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目的是对区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区财政支持资金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推动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创新水平绩效、合同科研绩效、衍生孵化绩效、研发条件绩效、管理服务绩效、资质荣誉绩效和年度目标绩效七方面内容。
(一)创新水平绩效,主要评价机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或衍生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项目在评价年度内的到账经费;知识产权产出数量;
(二)合同科研绩效,主要评价机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与地方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在评价年度内的到账经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加工服务,设备、实验场地租赁,培训等评价年度到账经费。
(三)衍生孵化绩效,主要评价由机构衍生孵化的企业数量、价值以及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情况;
(四)研发条件绩效,主要评价机构的研究人员团队、平台建设、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安全生产投入等;
(五)管理服务绩效,主要评价机构开展的科研项目及项目经费、科研资助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为服务惠山开展各类活动及特色亮点工作;各类行业调研情况;服务惠山企业及企业满意度等。
(六)资质荣誉绩效,主要评价机构、衍生孵化企业所取得的国家、省、市的荣誉资质情况。
(七)年度目标绩效,主要评价机构纵向科研、横向合同,专利申请及授权,人才引进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量化赋分制方式,将新型研发机构的各绩效评价内容进行量化,最终的绩效评价分值将作为考核等级评定和享受绩效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填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核查表》,并准备好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区科技局聘请第三方组织开展现场评价,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按照绩效评价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目标未完成或者绩效评价分值低于300分视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和推广优秀机构取得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按评价等次和绩效分值,结合年度总预算,核定评价等次在良好及以上机构的科研资助经费。按照每个机构的绩效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同比例给予科研资助。科研资助主要用于:
1.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合作交流等发生的费用;
2.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引进专职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基本薪酬等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基本薪酬等;
3.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自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等;
4.其他: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管理团队激励(不超过总经费的3%)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科研资助经费由各机构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技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机构,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进行一次资金使用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连续2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将被取消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评价工作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评价职责。
第十六条 杜绝在评价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当年度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惠府办〔2020〕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
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创新水平 |
纵向科研 |
以纵向科研年度到账经费作为绩效分 |
知识产权 |
以年度发明专利和软著数量作为绩效分 |
|
合同科研 |
/ |
以横向合作年度到账作为绩效分 |
衍生孵化 企业 |
衍生孵化 企业数量 |
以年度衍生孵化企业数量作为绩效分 |
衍生孵化 企业价值 |
以年度股权收益,投资收益等作为绩效分 |
|
衍生孵化 企业效益 |
以孵化企业年度发展成效作为绩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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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条件 |
研发人员团队 |
以年度研发人员数量、职称等作为绩效分值 |
研发条件 |
以年度研发和安全生产投入作为绩效分 |
|
管理服务 |
科研管理 |
以年度科研管理规范性作为绩效分值 |
开展服务地方活动 |
以年度开展活动次数和服务企业家数以及形成的调研报告作为绩效分 |
|
荣誉资质 |
/ |
以年度获得荣誉数量作为绩效分 |
年度目标 |
/ |
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绩效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