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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4-01929 生成日期 2024-12-25 公开日期 2024-12-25
文件编号 惠府办规〔2024〕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公文,行政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4/12/25/4463944.shtml
图解政策: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4/12/25/4463949.shtml

 

 

  《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惠府办规〔2024〕1号)已于2024年11月29日由五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惠山区围绕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型产业培育,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等创新活动,建立了以华中科技大学无锡研究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无锡研究院为代表的新型研发机构14家。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早有晚,规模有大有小,机构性质多样,急需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准入,建设期内的规范管理以及建成后的绩效考核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自身功能定位、内部管理机制的创新与突破等方面急需明确的政策依据。在2023年12月28日的区委五届七次全会上,提出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行动,突出“能进能出”导向,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因此,制订新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2019年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定义新型研发机构为“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并鼓励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此,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陆续建设了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成为科研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管理办法》参考广东、上海、浙江、北京和苏州等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区科学技术局从2024年1月起,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6月至7月,区科学技术局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7月,区司法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审查意见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此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重点加强和规范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备案条件全面客观。在充分了解目前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备案条件即注重新型研发机构的硬核实力(如研发成果、研发人员、研发条件、研发投入等),又兼顾新型研发机构的软实力(如功能定位、体制机制)。

  二是流程公开透明。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共建、绩效评价等都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设计评审环节均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体现公平公正。

  三是更加注重过程监管。对建设期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拨付下年度建设经费,即督促了新型研发机构按协议指标推进建设进度,又规避了财政资金流失的风险。

  四是加强了顶层设计。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区科技局根据我区的产业布局统筹进行调研论证,避免镇街板块无序建设。

  五是加强动态管理。对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发展好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得分进行奖励,对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是更加注重放管服。除了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建设资助和绩效奖补,更加注重权利的下放(如授予成果处置权,对于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科研人员享有自主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