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5-00065 | 生成日期 | 2025-01-16 | 公开日期 | 2025-01-1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公务员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政法,行政,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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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职责职能第一条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
惠山区司法局运行管理制度(2025版)
第一章 职责职能
第一条 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责任。负责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区政府批准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和后评估工作。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队伍建设。
(九)负责本系统保留车辆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接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依法治区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区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各科室职责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全局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计划,综合督查与工作绩效(高质量发展)考核;负责综合文稿起草、政务公开、信息调研,调研报告及文稿起草审核;负责牵头改革创新工作组织实施;负责文电文档、公文审核与文印,承办机要保密相关工作;承办会务、信访、政风行风建设、应急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各项经费、资产和行政事务管理及全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和分配工作。
(二)依法治区工作科。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法治惠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指导各镇(街道)、区机关部门法治创建工作;重点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治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法治系列创建活动及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全区法治建设督察工作,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落实中央、省市法治考核要求。
(三)行政复议应诉科。立案审查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区级部门、镇(街道)及区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代理或者参与区政府相关行政应诉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备案工作;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或者参与区政府相关行政应诉事务;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仲裁工作。
(四)法规监督科。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区重大行政决策、区级涉法文件、区政府合同、协议等涉法事务的审查工作;协助区政府信访复查复核事务;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后评估及清理工作;承办区级部门、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组织实施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和执法证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六)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定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承担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全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12348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九)政治工作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镇、街道承办各基层司法所长(副所长)的考察和任免工作;负责本系统宣传、学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有关工作,承办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务;负责局管理的退休老干部工作。
第六条 区司法局设派出机构7个,即7个镇(街道)司法所,为正股级,实行由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能是:
(一)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
(二)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镇(街道)行政执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安置帮教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七)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八)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
(九)协调指导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十)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基层立法民意征集工作;
(十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办公室增挂“安全管理科”,工作职责:依法实施或指导、督促相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相关任务,完成本单位和区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司法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半年工作推进会议和年终总结表彰会议制度。提交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的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上会文件和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在会前与局党组书记(局长)沟通,相关科室要提前将上会材料送局领导阅研。
第二条 局党组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局党组会讨论“三重一大”重要事项时,可邀请区纪委派驻组负责人参加,会后将有关决议备案。局长办公会根据讨论事项,政工科和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相关科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第三条 半年工作推进会一般每年8月份召开,年终总结表彰会议一般每年3月份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半年(年度)工作、部署下半年(下年度)任务、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第四条 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有关决策部署、文件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意见;
2、研究讨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草案、人员调整建议;
3、分析工作形势,梳理主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督查通报、高质量发展考核结果等;
5、研究讨论全局性重要活动、会议、重点工作计划方案;
6、研究制定司法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
7、听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报告;
8、研究、决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9、研究讨论决定各科室、各司法所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10、研究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充分沟通论证,涉及法律法规的,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涉及区政府其他部门职能的,应事前协商;涉及多个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科室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协调会商后,再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意见,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科室落实执行。政工科和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反馈。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总结部署推进各条线的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八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
第九条 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时间。
第十条 会议由政工科或办公室负责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办公室或政工科在会后起草,并由参会人员签名存档。
第三章 决策制度
(一)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议事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一切出于公心、一切为了事业、一切按规矩办事,维护群众利益。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增强创新发展意识,求真务实,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4.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5.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具体落实分工负责。班子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6.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的章程以及党内法规范围内议事决策。
第二条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3.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本单位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决策和处理突发事件;决定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审定以局党组或局行政名义发出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上报上级的重要报告或请示;审定有关会议的主要议题、决议、决定等有关事项。
5.研究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进出、选拔、推荐、任免、奖惩事项;讨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审定上报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6.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班子成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工作建议;审定局机关党组学习计划安排。
7.研究审议“三重一大”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召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重大或紧急事项则临时召集。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视议题需要,可有计划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党组会议程序。会前,由政工科收集汇总党组会需要讨论的议题,会上由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的班子成员报告或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干部任免,必须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的情况。
3.党组会议议题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由书记综合讨论意见,多数人同意即视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4.每次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决议执行
1.党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按照分工协调有关单位和科室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应作出书面报告。
2.党组成员或有关科室在执行党组会议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的,必须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行。
3.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4.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应当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应当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5.对党组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拒不服从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议事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规则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1.对有关重大事项未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擅自作出决定的。
2. 未向党组提供全面真实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事后又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3. 讨论中搞无原则纠缠,破坏班子团结,影响集体表决的。
4. 未遵守保密纪律,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5. 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附则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1、研究确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规划措施;
2、研究确定区司法行政年度工作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研究确定涉及全局性重要业务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
4、审议全年部门预算、重大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要财务经费等问题;
5、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项;
6、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7、区管干部的任免建议、局管干部的任免事项;
8、干部人事工作安排调整、工作调动;
9、研究确定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
10、研究全局重要项目建设;
11、满一定额度的政府采购目录(办公用品、专用设备、大楼维修改造等)范围内的采购事项;
12、对外签订租赁合同事项;
13、其它需要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决策权限。涉及本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研究,按照具体事项类别及决策权限,由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
2、议题提出。议题需要提请党组会集体研究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会研究讨论。
3、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和拟定决策方案,并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4、集体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时,参会人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需要票决的当场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1/2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资金或项目安排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严格实行局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局政工科(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
5、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对分管科室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落实。局党组对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决策程序监督。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局机关和所属各科室(中心)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经办事项及时、准确、高效,防止漏办、误办、拖延,特就全局请示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请示报告的概念。
请示是指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文种,具有请求性、单一性、预先性等特点,目的是为了获得上级明确指示或批准,解决自身无权或无力处理的问题。
报告是指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询问的文种,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等特点,主要是让上级了解工作进展、掌握相关情况等。
第二条 请示报告的范畴。
请示通常涉及重要工作决策、部署、安排或者涉及人员、财物协调等方面问题,需请求上级明确指示、解释、调配、批准的事项。
报告涵盖工作报告,用于汇报、答复工作进展、成绩、经验、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等。
第三条 请示报告一般分为书面请示报告和口头请示报告。其中,书面请示报告主要用于非紧急情况的重大事项。口头请示报告通常包括通话、微信、当面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四条 根据分管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程序为: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向科室(中心)负责人、科室(中心)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须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
第五条 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下列情形需向上级进行请示报告:
1.科员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中心)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中心)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中心)职权范围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4.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各科室(中心)未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单位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5.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6.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7.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请示报告工作相关注意事项:
1.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汇报。
2.涉及全局性工作安排、实施等重大事项和问题,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3.各科室(中心)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后向分管领导请示,然后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科室负责人向主要领导汇报。
4.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5.凡单位内各科室(中心)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批示、批转。
6.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
7.完成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第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做主。
第八条 党内重大事项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执行,其他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局党组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完善调整。
第五章 党建制度
(一)党支部规范建设
第一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但不足50人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其他原因,暂时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可与系统内其他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二条 党员人数减少至 3 人以下,且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不能增加党员的党支部,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三条 凡是成立、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必须由局总支上报机关工委决定。
第四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合理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人数应不少于3人。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作用充分发挥。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期满按时换届,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建立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有提高。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支部委员会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条 支部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二)“三会一课”规范要求
第一条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第二条 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
第三条 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机关支部)
第四条 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五条 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每半年与每名党员谈心不少于1次。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每月至少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
(三)党员教育管理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做到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二条 制定年度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普通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三条 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将每名党员都纳入党支部有效管理。
第四条 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组织评先评优、走访慰问等工作。
第六条 落实党员日常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结合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第八条 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处置等工作信息资料齐全、完整、规范。
第九条 党务公开工作及时规范,党员有效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1、局党组担负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各项规定要求,制定措施,推进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2、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司法行政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并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加大权重,科学考核,严格考核。
3、全面落实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从体制机制上防治腐败。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定期分析研判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目标计划,召开专题会议,推进部署落实,定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5、全面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按各项规定要求,制定措施,推进落实。
第二条 强化教育管理
1、将党风廉政教育列为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各支部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并纳入社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中。
2、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条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
4、建立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加强警示教育,一周一提醒、一月一主题、一季一督查,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反弹回潮。
5、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整治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6、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 自觉接受监督
1、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报告制度。
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
4、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工作,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三重一大”等事项主动听取意见。
第四条 班子主要领导责任清单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和局机关科室、各支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班子其他成员和局机关科室、各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每年讲授不少于两次廉政党课,廉政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
3、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层层传导压力,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认真接待重要的来信来访,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5、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制度规定,落实作风建设各项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清单
1、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范,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风险防控。
2、督促分管范围内的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廉政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对违法违纪和落实责任不力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或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协助抓好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4、接待涉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及时批办查处。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制度规定,落实作风建设各项要求,起好带头作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
1、认真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加强对两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组织研判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约谈、函询,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3、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十项规定和作风建设相关制度规定情况实施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时间节点,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逐步深入地抓,及时查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断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局内部管理规定,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5、及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工作,严格按规定办理信访与投诉举报有关事项,维护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人的合理诉求与正当权利。
6、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履行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一)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年限满1年的工作人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每年有权休假。具体年休假天数计算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领导应当带头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未能正常休假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分管领导和各科室(法援中心)负责人,应在休假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休假应在休假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填写相关手续。科长(副科长)因工作需要外出,半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半天,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分管领导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半天以内,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告知政工科或办公室备案;超过半天或离开本市的,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非常重要、紧急、必须限时限日办理的私事,可以请事假,但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2天(且需要连续时间),若需要超过2天的,应使用年休假期。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当年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时,休假期可以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年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并按区离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休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丧假等假期的,按区级相关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各科室在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时,要服从大局,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人员休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区里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第二条 全局的考勤工作,由政工科和局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 各科室的考勤工作,由科长(主任)负责。各科室须将本科室工作人员缺勤、请假等情况填写考勤表,定期交政工科汇总存档。考勤表应由科长(主任)签字。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应严格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逐级报告,经批准后按请销假相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的,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病临时请假,应向本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超过1天的,需持医院病休建议书,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事临时请假,2小时以内的,向本科室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在办公室填写《惠山区司法局临时请假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半天的,在政工科填写《惠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本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科长(副科长)请事假,半天以内的,向分管局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超过半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相关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印章种类。主管公章包括司法局党组、司法局和局机关承担的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应办公室印章,具体分为司法局党组、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以及司法局承担的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应办公室印章,包括:
1.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党组;
2.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
3.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无锡市惠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
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7.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
8.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9.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条 印章管理。根据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工科为局党组印章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司法局印章和各类领导小组及相应办公室印章保管部门。其他各类业务印章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保管,原则上不得带章外出。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以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应办公室或司法局党组、司法局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电报、函件;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聘书;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对外联系、协调、调查介绍信和证明等事项。
第四条 用章审批流程。印章使用,须由承办事项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批。使用印章首先由办公室或政工科审验公文、确认领导签字,并查验领导签批与盖章的公文是否相符。
第五条 用章登记。办公室设立《司法局公章使用登记簿》,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途、印章类型(备注),登记簿按保密要求管理。承办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公章使用登记簿》后,方可盖章。任何情况下不准先使用后报批,更不能擅自使用印章。
第六条 刻印公章。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出信刻制。需刻章的职能科室要先向办公室写出申请报告,并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刻章介绍信要在固定格式上注明介绍单位、印章名称和刻章用料,并附新章的印模图样,凭介绍信到指定机构刻制。新印章刻制完成后,旧章要报办公室封存或销毁。销毁旧章需由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承办,并由两人监销。
(四)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工作由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安排,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实行两级带值班制度,1名局领导带班,1名中层干部值班,值班时间为当日9时至次日9时。
(二)重要时段、重要会议期间的值班工作,根据区政府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具体要求,临时安排。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接受区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报送要情和有关工作情况;
2、接受、处理有关机要文电,做好登记和移交;
3、及时接受、处理、反映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的重要情况信息;
4、负责局机关值班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日常值班值守情况;
5、收集掌握社区矫正情况和各类突发案(事)件信息,综合分析研判,进行分类处置;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工作程序
1、来文办理。值班期间收到的紧急公文按照带班领导指示处理。收到其他来电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记录和处理。
2、来电办理。值班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文明应答、谨言慎答。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基层群众来电,能解答的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经请示局领导后转交相关业务部门答复。
3、突发事件信息办理。按照区政府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信息报送相关制度执行,并做好各项协调处置工作。
4、值班日志。值班员在值班期间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紧急事项和处理情况等应记载在值班日志,值班记录须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5、交接班。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做好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将交班事项在《值班日志》上书写清楚。
第四条 工作要求和保障
1、值班人员要熟悉值班工作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规程,积极、主动、及时、妥善处理值班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宜。要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值班人员对经手处理的重要文件、传真、电话记录等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登记。
3、自觉维护值班秩序,不得在指挥中心内会客、聊天、大声喧哗或进行娱乐活动,妥善维护并定期检查指挥中心装备,确保运行正常。
(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归档制度
1、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类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2、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4、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
第二条 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2、档案室内应按要求配备安防设施。
3、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查阅使用台账。
4、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档案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应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档案的丢失或泄密。
2、查阅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进行。如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3、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
4、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5、密级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第四条 档案利用制度
1、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完好。
2、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3、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己有。
5、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6、利用档案必须填写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第五条 档案安全制度
1、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2、对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区档案中心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也不得擅自销毁。
3、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4、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六条 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
1、凡按规定移交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
2、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账,做到记录正确,账物相符。
3、各科室(中心)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提出调整意见。
4、对各科室(中心)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
5、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
6、需销毁的文件,应当编造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督,并在销毁记录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盖章。
第七条 其他
各科室(中心)应做好工作资料整理工作,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要备查卷宗。
(六)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条 凡本局形成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国家秘密的范围划分密级,并在文件的首页标明密级。
第三条 对上级发来的密级文件、传真电报及其他资料要及时登记,根据业务范围及领导批示组织传阅,做到不积压,并及时清点、归档。
第四条 凡注明本局收的文件、公函、电报、群众来信,均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拆封、登记、编号,并严格遵守文件传阅、借阅、承办、立卷、归档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工作中形成的废材料、统计表等均应集中存放,按区政府要求统一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本,平时要妥善保管。
第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定期向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每年进行一次保密检查。
(七)信访投诉接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局来信来访或12345热线投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信、来访、投诉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信访登记台账。
第三条 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报局主要领导批示后,交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调查、核实。职能科室调查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留档。
第四条 上级机关交办信访、投诉案件,由办公室登记,报局长批示后,交职能科室调查、核实。职能科室调查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如注明要上报查办结果的,办公室应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机关。
第五条 同级机关转来信访、投诉案件,由办公室登记,报局长批示后,交职能科室调查、核实。职能科室调查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交办公室汇总留档。
第六条 群众来访、投诉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必要时可按来访内容转有关职能科室接待,各职能科室应将来访处理情况告知办公室。接待来访时,应填写登记表,制作笔录,提出建议,报局领导批示后实施。
第七条 来信、来访、投诉案情重大的,全局可以抽调力量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访者,办公室或职能科室应分别处理:
(一)情绪亢奋、可能发生意外的,应首先稳定其情绪,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然后决定移送或自办。
(二)5人以上集体上访,应要求其派出代表反映情况,同时报局领导;10人以上集体上访,在报告局领导同时,应与区信访部门联系,进行妥善处理。
(三)精神病人上访投诉,应及时通知其单位、监护人或家属接回看管。
(四)对无理上访纠缠的,应坚持原则,予以批评教育,说服其息访。
第九条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违纪信访案件的调查。
第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违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违纪信访案件的调查。
第十一条 法规监督科负责接待、调查、处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执法监督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受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治区工作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区法治建设相关的信访投诉的统筹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工科负责司法行政在编人员及局机关、各司法所其他人员和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信访案件的调查。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受援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律师提起的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扣压、隐匿和销毁信访材料,严禁将信访材料转告被上访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访人同意,不得公开上访人的姓名和身份。信访工作人员与上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办公纪律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内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保持良好的坐姿或站姿。
第二条 工作时间内不做影响他人或自身形象的动作,不高声说话、谈笑、喊叫,不大声接打电话。
第三条 遵守会议纪律,会议开始前将手机设置成静音或者振动状态,保持会场的安静。如有事中途离场,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事由,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 接待来访或者办事人员时要严格遵守“首问负责制”,接待中做到热情大方、耐心细致、不卑不亢。
第五条 接听电话态度要和善,对咨询电话,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做好电话记录;非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要耐心说明情况;超过本人职权范围的,记录电话内容,及时向有关科室或局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
第六条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各类用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 爱护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的一切设备设施,节约用纸、用水、用电,降低易耗品消耗,杜绝浪费。
第八条 工作时间内外出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各科室(中心)应当留人值班。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
第九条 下班前坚持做到“三查”:即查桌柜是否上锁,查电器设备是否切断电源,查门窗是否关好。
第七章 财经制度
-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局党组集体理财,局主要领导统一管理,各项经费开支实施前,要预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同意。
第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标准,三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和报销,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履行报销手续
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的经费开支,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讨论,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财政申请采购,批准后根据财政要求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平台没有的自行采购。”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后,履行报销手续。条线案件补贴和值班补贴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签字报支。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依法行事,健全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如报支凭证、货币资金和票据管理等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职能科室要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各职能科室的经费使用计划制订年度预算。年度预算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讨论,经区财政局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财务人员要及时与区财政局和结算中心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信息提供局领导参考,发挥参谋作用。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对每笔支出加以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支出有权拒付;每月与结算中心核对收入、支出等明细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
第七条 凡需单位财务报销的开支,均需凭财政或税务的合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八条 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
第九条 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经办人要在10天内办理报账手续,附相关接待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表》。报销时需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
第十条 会议费报销:承办会议的职能科室要填写《会议经费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报销时应附有关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经费审批表》,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
(二)司法行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区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无锡市惠山区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司法行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专门用于本区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政府专项资金,根据其用途包括:
1.法治政府工作专项资金。含政府法律顾问聘任、专家咨询论证、律师随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应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等方面专项资金。
2.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12348平台、法律援助站点的建设和律师值班接访补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补贴等方面专项资金。
3.特殊人群工作专项资金。含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后续照管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专项资金。
4.普法宣传工作专项资金。含组织活动和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和示范创建、宣传用品制作和法治作品创作等方面专项资金。
5. 多元化矛盾调解专项资金。含调解阵地建设和设备添置、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办理补贴、立法民意征集等方面专项资金。
6.根据区政府授权承担的其他工作专项资金。
除第4项普法宣传工作专项资金属于需要按季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项目外,其他为全年经常性报支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来源分为区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区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适用区政府有关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专项资金余额或部分退回,并上缴财政国库。
第七条 专项资金因执行预算有缺额或者余额的,应向区财政局申请后,方可调整用途。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由局职能科室(中心)、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中涉及年度预算申报、重要项目实施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须按规定经局党组集体商议决定。
前款重要项目,指涉及全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建设、活动,或者涉及多项不同来源专项资金的使用;大额资金,指单个专项资金项目超过三万元。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年度预算工作,对各职能科室(中心)的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进行汇总、提交初步方案供局党组讨论、就预算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监督、绩效考核等事项对接区财政局职能科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并进行总体执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根据规定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和决算等资料的信息公开。
建立局财务管理内控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指导各职能科室(中心)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向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核拨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局办公室要做好指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涉及政府采购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物料采购的,局办公室要建立接收入库、使用领用、库存清单登记等制度。
涉及固定资产的,局办公室要及时做好登记入账或根据规定做好转拨工作。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局职能科室(中心)根据自身职能工作,分别负责各自涉及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执行:
1.法规监督科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咨询、专家咨询论证、律师随访、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政府合同协议审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2.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应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涉及土地规划和拆迁合法性审查等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
3.公共法律服务科、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12348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援助站点的建设、律师值班接访补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补贴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4.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负责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后续照管等特殊人群管理、教育、帮扶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5.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方面包括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和示范创建、宣传用品制作和法治作品创作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6.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支持矛盾纠纷调解阵地建设和装备添置、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办理补贴、立法民意征集、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局职能科室(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草拟每年度专项资金需求;合理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监督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第十四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应当按照“先预事、再预钱、后实施”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工作进度,及时做好资金的执行、报批、使用。
第十五条 属于全年经常性项目报支使用的,各职能科室(中心)要科学设计报批表格,认真准确填写,相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按规定签名确认,然后向局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提请支付;局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要做好审核,规范报支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需要按季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科室(中心)提交有盖章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且不限于相关政策规定等文件、实施方案、资金需求测算等);
(二)报局分管领导,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报局主要领导,由局主要领导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内容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提请区财政局拨款;
(四)局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拨付;
(五)根据区财政局意见:
同意拨款的,各职能科室(中心)按照既有计划方案实施;
提出不同或修改意见的,各职能科室(中心)在完善修改计划方案并经上述各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局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分管的职能科室(中心)对专项资金的需求立项、使用审批、实施监督情况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局主要领导对全局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管理负总责;对局职能科室(中心)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资金使用需求安排进行审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直接决定是否同意、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或按常规执行后在局党组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参与者都应当对提供、出具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验。
第二十条 符合对下级转移支付支出的专项资金,按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每年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同时,要编制较明确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职能科室(中心)和责任人员按照规定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每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总结提供给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的监督,根据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局党组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和财政局。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区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求变化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调整范围较大的,应当重新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
(三)司法行政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车辆为司法局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苏BD156警。
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
1、执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行政执法监督、基层法治建设检查督查、信访投诉和行政复议调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检查等执法执勤活动。
2、执行机要保密通信任务。
3、执行安保值班、突发事件处置等其他紧急任务。
第三条 用车手续
1、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办公室应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申请先后顺序,统筹合理调度安排。
3、使用车辆实行计划用车和申请用车相结合,执行执法执勤活动的职能科室,提前1天向办公室申请用车计划,办公室负责人统一调度初审,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取车辆钥匙。用车结束返场后,由用车申请人和办公室共同确认返回,提交完成。
4、遇有突发事件需急用执法执勤车辆的,办公室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使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5、局领导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填写申请单,注明事由。
第四条 车辆使用
1、执法执勤车辆不配备专职驾驶员,申请用车科室自行安排驾驶人员,申请用车的科室负责人为使用车辆第一责任人,当天的驾驶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对行驶途中的车辆安全负全责。
2、在驾驶执法执勤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用车驾驶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办公室协调车辆维修。
3、车辆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指定区域内。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区政府外停车过夜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4、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车辆配件或调换使用车辆辅助设备。
第五条 车辆用油
1、车辆加油须规范填写《公务用车加油审批单》,按实际填写加油日期、加油金额、加油卡余额、当日公里数、上次加油时间、上次加油公里数。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核,严格把关。
2、车辆加油严格执行一车一卡,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3、严禁利用公车加油卡为其他车辆加油。
第六条 车辆维保
1、办公室及时做好车辆保养和年审,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随时使用。
2、车辆维修保养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政府采购定点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3、办公室负责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的各项手续。
第七条 驾驻要求
1、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3、严禁驾驶执法执勤车辆办理私人事务,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不得交给无证人员或无关人员驾驶。
4、车辆外出时严禁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等非工作区域。
第八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学习型组织建设的要求,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业务、管理知识和工作技能,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第三条 根据统一管理、学以致用、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相结合原则,有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认真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区委党校、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区级机关党工委等规定的培训课时要求。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要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专题业务知识学习,适时根据支部学习和干部自学要求,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视情安排集中业务学习培训,开展交流研讨,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因学习、考试需要,在工作日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的,应履行好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所在科室同意,政工科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活动,应根据培训通知,逐级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向政工科备案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的管理,由政工科负责。学习要有签到表,并做好学习记录,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参考依据。
抄送:惠山区纪委第四派驻组,惠山区财政局。
惠山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5年1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