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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惠行复第15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52号

申请人:励轩琦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励轩琦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申请人购买面包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问题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本人于2024年09月08日在被投诉人购买杜兰切片面包。 因本人在涉案违法商家处购买到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必然会造成财产损失和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这是涉案商家对本人的“侵害”,正因有“侵害”产生本人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起投诉、复议,故本人与此案具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认为:一、购买面包行为属于合理生活消费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买模式。申请人购买一包面包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相符,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的正常饮食需求。从购买的数量和频率来看,此次购买一包面包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存在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购买水平的情况。申请人购买面包的目的是为了个人食用,没有任何转售、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迹象。购买面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口腹之欲和营养需求,这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行为。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第十三条的关联性: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本案中,申请人购买面包是基于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合理期待,并非所谓的“知假买假"行为。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有权依据该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购买者的购买目的、购买数量、购买频率、保质期以及普通消费者通常的消费习惯等。申请人购买面包的行为在这些因素的考量下,完全符合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市场局在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是对该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和不当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申请人购买面包的行为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理。被申请人以不合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自身职责的懈怠。三、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就认定申请人购买面包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是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购买动机、购买用途等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就轻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购买面包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四、程序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违反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程序瑕疵使得申请人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存在包庇违规企业、严重不作为的行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处理对于被申请人关于办理申请人此次举报案件的执法人员,要求被申请人对违规企业的违规行为处以最严厉的处罚。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来信提交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称意帕斯塔(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的意帕斯塔多谷物厚切,杜兰切片面包500g*1袋保质期是白色纸条额外加贴在产品包装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诉求:赔偿,退款。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申请人的累计投诉444 次,所诉事件大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和索赔,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情况。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来信提交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称被投诉人销售的意帕斯塔多谷物厚切,杜兰切片面包500g*1袋保质期是白色纸条额外加贴在产品包装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诉求:赔偿,退款。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发现申请人累计投诉444 次,所诉事件大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和索赔。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4年10月4日收到你关于意帕斯塔(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面包的投诉,经审查,属‘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网购订单详情截图、支付凭证、商品照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及发送截图、全国12315平台查询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被申请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发现申请人累计投诉444 次,所诉事件大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和索赔。申请人的行为超出常人合理的消费习惯,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于同年10月11日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励轩琦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