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61号
申请人:坎燕明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坎燕明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出具的[2024]惠信公复第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根据[2024]惠信公复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拆迁办支付给堰桥街道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17356265元后,又根据[2024]惠信公复第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6号答复书》),只有2023年1月1日,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和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有协议书,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4年共4年,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和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答复给申请人,所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上述四年的协议书和经营收入、支付款项、江苏省农村合村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登信息。
申请人称,因本案涉及到全体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其受很多居民的口头委托,要知情有关长馨社区的集体资产和收益情况,因此其要求组织公开听证活动。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经过。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协商一致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经营收入和支付款项、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针对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了16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二、16号答复书合法有据。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通过职能部门尽到了检索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提供了两份协议书和相应内部结算凭证,已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申请人在申请本次信息公开时设定了“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和“委托经营管理”等一系列前置条件,并明确指向“剩余”和“41477724元”,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完全符合前述要求。申请人在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偏离其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上述条件。所谓“剩余”必然指向现状,被申请人根据“现状”提供恰是申请人自己的要求。
三、16号答复书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16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上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综上,故恳请贵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2024]惠信公复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讲,剩余人民币41477724元,经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协商一致,由长馨社区委托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请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公开,由长馨社区委托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的协议书,并公开经营收入和支付到长馨社区账上多少万元,并公开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
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16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根据你提供的‘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协商一致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经营收入和支付款项、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经本机关检索,存在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0787116(大写:壹千零柒拾捌万柒仟壹佰壹拾陆圆)和人民币27687608(大写:两千柒佰陆拾捌万柒仟陆佰零捌圆)的协议书(落款日期均为2023年)、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3000(大写:参佰万零叁仟圆)的转让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2日)给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1,477,724元(大写:肆仟壹佰肆拾柒万柒仟柒佰贰拾肆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2024年1月31日‘记字第55-3/4号’记账凭证、编号为No3202060143545、No3202060143546、No3202060143548号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给您。”
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总共向申请人提供了四张编号为No3202060143545、No3202060143546、No3202060143547、No3202060143548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合计金额为2244720元。同时,被申请人还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进账单,进账单上的金额与四份内部结算凭证合计金额一致。
另查明,2005年10月长安社区成立,系由原长安社区和长东村合并而成,归属堰桥街道。2006年9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惠山区长安街道办事处的批复》(锡政发[2006]309号)同意将惠山区堰桥街道新惠、金惠、长宁3个社区居委会和麻岐等5个村委会划出,设立长安街道办事处。2020年12月,长安社区被划至长安街道辖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6号答复书、邮寄凭证、协议书(金额为10787116元)、协议书(金额为27687608元)、转让协议书(2016年8月2日)、2024年1月31日“记字第55-3/4号”记账凭证、进账单、编号为No3202060143545、No3202060143546、No3202060143547、No3202060143548号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关于设立惠山区长安街道办事处的批复》(锡政发[2006]309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行政机关在公开依申请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围绕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本次信息公开时,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2024]惠信公复第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讲,剩余人民币41477724元,经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协商一致,由长馨社区委托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请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公开,由长馨社区委托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的协议书,并公开经营收入和支付到长馨社区账上多少万元,并公开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设定了“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和“委托经营管理”、“剩余”和“41477724元”等系列条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内容描述经检索查找对其申请事项进行了公开,且公开的两份协议书和一份转让协议书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1,477,724元,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吻合,同时提供了相应内部结算凭证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16号答复书中仅提及了三份内部结算凭证,实则提供了四份内部结算凭证及一份进账单,显然工作缺乏严谨性,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把关制发文件,避免此类瑕疵再次出现。
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16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此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4年共4年,惠山区堰桥街道农业农村局和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答复给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实际系提出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若申请人确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可依法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申请人并未提供其受长馨社区其他居民委托的证据,且本案亦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因此,对于申请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无锡市堰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堰信公复第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