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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惠行复第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57号

申请人:巫自展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巫自展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回复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案件的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通过邮政挂号信(XA39345791645)向被申请人举报无锡咖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咖米诺斯黑白香酥芝麻脆片的产品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6日接收了本人的举报信,但是申请人至今为止,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要在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也就是说,对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除有扣除期限情形的外,满打满算15+15+5=35个工作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是否立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无锡咖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咖米诺斯黑白香酥芝麻脆片未标注膨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且短信状态显示“发送成功”。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虽然申请人举报投诉书联系电话注明“此号码未开通接发短信功能”,但是根据被申请人短信发送平台回执状态及状态码显示均系“发送成功”。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举报处理告知义务。二、本案已超过法定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举报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投诉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议申请期限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5个工作日起算,即2024 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综上申请人最迟应于2024年10月4日提起被申请人举报不作为的行政复议,但申请人迟至2024年11月24日才提起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无锡咖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咖米诺斯黑白香酥芝麻脆片未标注膨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作出举报处理答复程序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小票、付款记录、商品照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调查询问短信通知记录、惠山市监不立[2024]第1033号《不予立案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短信发送记录、短信发送状态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故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7月29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告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0月8日。本案申请人迟至2024年11月27日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巫自展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