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63号
申请人:励轩琦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励轩琦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短信告知(以下简称回复结果),因其未明确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并详细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8日购买被投诉人意帕斯塔(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杜兰切片面包。因产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已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且存在人身伤害潜在风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申请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立案与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此告知应完整明晰,含法律依据及决定理由,以符正当程序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短信告知未达此要求,致申请人不明决定依据,影响其监督权利行使与对行政公正的信任,违反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公正程序保障之精神。从大量网络案例观之,行政机关类似未明确告知决定依据情形,多在复议或诉讼中被认定程序违法而纠正。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968号“李梦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为例,该案中住建部对部分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在复议中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认定违法。本案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法律依据义务,与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类似,构成程序违法,所涉回复结果应依法撤销。申请人为护权益、促依法行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公正裁断,支持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十五)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案涉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所作行政处理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准确。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称意帕斯塔(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意帕斯塔意式切片面包加贴了保质期标签,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处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照片,该面包标签标注“配料、原产国、食用方法、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日/月/年)、保质期至:见包装背面(日/月/年)、贮存条件:-18℃冷冻保存,该产品解冻后放置阴凉干燥处可保存60天,但需在标注的保质期内。解冻后不可复冻。”等信息,右上角加贴标签内容为“解冻日期:2024/09/05 保质期至2024/11/03”。包装背面黑色打印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2日,保质期至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经过核查查明,案涉面包由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从意大利进口,被举报人从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在天猫旗舰店“意帕斯塔”上销售,申请人从该网店购买到案涉面包。 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进口商品时为-18℃贮存,到达北京的存储大仓后,根据订单安排提前解冻销售。为了防止产品解冻后贮存超过60天变质,被举报人委托北京智顺鼎胜商贸有限公司将解冻日期和对应的保质期标签张贴在产品上提示消费者。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本身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贴的标签并未覆盖原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案涉商品标注的保质期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但由于解冻时间为2024年9月5日,根据案涉商品标签说明解冻后可保存至2024年11月3日。申请人为了提示消费者注意,在商品上加贴解冻日期及解冻后保存期限并不违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0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四、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该条款仅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对告知的内容未作规定,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12月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举报文书式样之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模板为“我局于_年_月_日收到你关于_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被申请人告知内容与总局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模板一致。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意帕斯塔意式杜兰切片面包加贴了保质期标签,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照片,该面包标签标注“配料、原产国、食用方法、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日/月/年)、保质期至:见包装背面(日/月/年)、贮存条件:-18℃冷冻保存,该产品解冻后放置阴凉干燥处可保存60天,但需在标注的保质期内。解冻后不可复冻。”等信息,右上角加贴标签内容为“解冻日期:2024/09/05,保质期至2024/11/03”。包装背面黑色打印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2日,保质期至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经过核查查明,案涉面包由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从意大利进口,被举报人从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在天猫旗舰店“意帕斯塔”上销售,申请人从该网店购买到案涉面包。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进口商品时为-18℃贮存,到达北京的存储大仓后,根据订单安排提前解冻销售。为了防止产品解冻后贮存超过60天变质,被举报人委托北京智顺鼎胜商贸公司将解冻日期和对应的保质期标签张贴在产品上提示消费者。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委托标签张贴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本身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贴的标签并未覆盖原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案涉商品标注的保质期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但由于解冻时间为2024年9月5日,根据案涉商品标签说明解冻后可保存60天,被举报人为了提示消费者注意,在商品上加贴解冻日期及解冻后保存期限并不违法,且案涉面包在冷冻保质期及解冻保质期内,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同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向《投诉举报信》预留电话号码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4年10月4日收到你关于意帕斯塔(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面包标签违法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企业决定不予召回。特此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网购详情截图、支付凭证、商品照片、短信告知截图、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委托标签张贴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短信发送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同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至此,被申请人已保障举报人即本案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且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保障的是申请人的知情权,该告知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行政决定,故被申请人无须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中,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正文格式为:“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关于xx 的举报,经核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基于此,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内容符合上述文书样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励轩琦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