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65号
申请人:周家明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家明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18日收悉其补正材料,于同年1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本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号投诉举报超市销售的格力高扁桃仁效果饮料2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5号,保质期300天的过期食品。在2024年11月4号通过挂号信寄出,11月5号被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 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1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20条做出处理。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吉未一丁休闲食品(惠山绿地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于2024年11月2日销售的格力高扁桃仁效果饮料2盒,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300天,举报人购买时其已过期,请求机关依法进行调解、査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心在录入工单时举报人联系电话误录为被举报人电话,后于2024年12月4日重新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格力高扁桃仁效果饮料已过保质期,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解、査处、依法奖励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后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申请人于同年12月5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你关于吉末一丁休闲食品(惠山绿地店)的投诉我局已受理,经我局调解,商家不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地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和“你关于吉末一丁休闲食品(惠山绿地店)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小票、商品照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1月14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未依法履职,构成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已无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