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5-00809 | 生成日期 | 2025-06-23 | 公开日期 | 2025-06-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运输,旅客,办法,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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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载视频设备管理的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信用考核。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车载视频设备的出租汽车,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需要,依法查阅、调取出租汽车车载视频相关数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技术支持。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本细则所称车载视频设备是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通信协议》(JT/T 1078-2016)的具有人像识别、录音录像、实时传输调阅功能且回放图像清晰的车内影像摄录装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含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视频设备。
出租汽车安装的车载视频设备应当能够全面拍摄车厢前排和后排位置;车载视频设备摄像头应当安装在前挡玻璃中间靠右位置,不得影响驾驶员使用遮阳板。
第五条 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数据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7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车载视频设备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本单位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工作责任制,单位(含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载视频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进行抽查,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车载视频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安排车载视频设备出现故障的出租汽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开展车载视频设备使用培训,规范驾驶员对车载视频设备的操作行为。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应当保证车载视频设备无遮挡、拍摄范围符合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插拔电源等方式中断设备拍摄;
(二)擅自破坏车载视频设备,妨碍数据正常传输;
(三)擅自改变车载视频设备的位置,角度和用途。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数据全面、准确地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开放。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设备的监督管理由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载视频设备管理的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信用考核。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车载视频设备的出租汽车,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需要,依法查阅、调取出租汽车车载视频相关数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载视频设备数据的管理,对涉及乘客投诉或求助等情形,原则上只向乘客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有关程序撤销车辆营运证件。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