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职能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专人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整理、上报和更新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能按照局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开展工作,公开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区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第八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应取消主要负责人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九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十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无锡市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