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本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本单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4、民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5、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uishan.gov.cn)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单位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