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水利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以案释法”案例(四)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1-02058 生成日期 2021-10-22 公开日期 2021-10-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生态,河流,水务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3日,惠山区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惠山经济开发区南北中心河(华府庄园段)有施工人员向河道内倾倒施工渣土。惠山区水利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惠山大道低洼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向惠山经济开发区南北中心河(华府庄园段)倾倒渣土,倾倒渣土的土方量为7.14立方米(7×3.4×0.3)。

“以案释法”案例(四)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3日,惠山区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惠山经济开发区南北中心河(华府庄园段)有施工人员向河道内倾倒施工渣土。惠山区水利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惠山大道低洼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向惠山经济开发区南北中心河(华府庄园段)倾倒渣土,倾倒渣土的土方量为7.14立方米(7×3.4×0.3)。

处理结果:

当事人向惠山经济开发区南北中心河(华府庄园段)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已构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能配合协助调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河道污染造成重大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渣土车倾倒渣土入河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渣土很容易在河道中凝结,在汛期来临时,遇到暴雨,河道需要开闸放水时,淤泥会把所有的水都阻隔,雨水不能及时排放,将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倾倒渣土入河影响防汛安全,行为恶劣,为了打击、震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河道进行清淤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