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16:08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现将《惠山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8日
惠山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本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历史沿用的,但未经征收的建设用地(不包含宅基地)。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依法取得,承租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时,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村或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依法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的,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面积、用途、租赁年限、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税费的交纳、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处置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参照《江苏省乡(镇)村企业改革中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以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可与单位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但一次租期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时,其原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租赁,新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须经出租人同意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八条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房屋建设开发;不得用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处置。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批准后的土地用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集体土地租赁双方持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国土所提出租赁登记申请;
(二)国土所对租赁双方提交的材料及租赁地块的权属、地类及面积进行审查;
(三)国土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在租赁期内,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依法转让、抵押。转让、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终止。由新的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租赁:
(一)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属于违法用地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租赁人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证照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一次性租赁,也可采取年租制。租金标准、缴纳方式、调整年限及幅度通过合同约定,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调整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六条 惠山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行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区其他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收益管理及承租人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租赁期内造成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出租人负主要责任;违反基本建设报批程序擅自建设或搭建临时建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的行为,由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相关手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管理办法,遵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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