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土地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16:11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关于土地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处置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三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
关于土地行政处罚中依法
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处置实施办法
为依法妥善处置土地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市政府有关处置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依法没收的道路、拆迁安置房、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具有公益用途的建(构)筑物,建设主体已经办理投资项目批准(核准)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定点)等法定手续的,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接收该地上建(构)筑物,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建设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机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等政府主体的,根据建设主体的申请,可以直接将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划拨给原建设主体管理和使用。
(二)建设主体为非政府主体的,经所在地政府机构申请,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调拨给所在地政府机构或原建设主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被依法没收的标准厂房等建(构)筑物的建设主体为政府机构或村(居)委、社区等集体组织,且建设项目符合办理投资项目批准(核准)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定点)等法定手续的,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接收该地上建(构)筑物后,经所在地政府机构申请,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调拨给所在地政府机构或原建设主体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被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投资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办理投资项目批准(核准)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定点)等法定手续的,由国土部门先行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后,移交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置。
第四条 被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未办理任何法定批准手续的,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接收该地上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资产由当地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然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审查认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被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法定要求的,在对原建设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按本办法前述规定办理;
(二)被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法定要求,但不符合城乡规划,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对原建设主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并由原建设主体进行改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投资建设的,由所在地政府机构负责督促改正)后,按本办法前述规定办理;
(三)被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不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法定要求之一,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成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行拆除。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调拨、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的地上建(构)筑物,区财政部门应责成所在地政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使用人或明确由受让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并按规定接受处理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施工等法定审批手续。
第六条 国土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向国土部门出具相关接收手续,并做好登记,通知属地政府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发改、经信、建设、交通、水农、农林、环保、安监、城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研究,并征求所在地政府机构的意见后,对所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提出建议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操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处置完毕后,区财政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落实情况,如发现未按处置方案执行的,应报告区政府。
第十条 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经国土、财政等部门合法处置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权属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违法用地,其地上的建(构)筑物经公开拍卖后的收入,经属地政府机构向区政府申请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按不高于80%的比例结算到属地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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