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16:15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三届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乱停车、停车难”问题,完善我区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1〕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指区、镇(街道)二级政府建设投资和经营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楼和城市道桥、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等停车泊位。
第四条 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的设置和管理,遵循便民利民、合理布局、有偿有序的原则,由区城管局统一扎口,会同区规划、交警、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镇(街道)共同实施。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区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对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的设置审批;负责对各镇(街道)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日常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
区规划分局负责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建设设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定点。
区交警大队负责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建设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和上报审批;负责对道路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做好相关标志的设置。
区物价局负责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收费价格的核定,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建设设置、设施和标志设置,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停车收费的收支管理,城管办(分局)负责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的管理、维护及收支核算等。
镇(街道)授权委托具有物业管理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服务管理和停车收费的实施主体,经取得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设置审批手续、核定收费价格、领取地税票据后开展服务管理、停车收费工作。
第五条 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的建设设置及调整,由各镇(街道)申报,经区城管局会同规划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可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地域的停车需求,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包月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泊位等。
主次干道沿线单位确有停车需求且具备泊位设置条件的,要向各镇(街道)城管办(分局)提出设置申请,报经区城管局并会同交警大队等部门现场审核上报批准后设置。
第七条 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各类标线、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公共设施或场地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因城市建设或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及其他行政需要必须撤除公共停车泊位的,需报区城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遇有疏散交通堵塞、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组织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形,区城管局和交警大队可以对设置在道路上的公共停车泊位采取临时禁停或免费开放的措施。
第十条 区城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政府公共停车场所(泊位)设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车(人)行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和市民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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