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惠山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28 16:35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时用地的审批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 而使用的土地。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主要是为建设项目施工临 时设置的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临时工 棚等用地;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 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临时使 用的土地。
第二条 除了国家和省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外,一般项目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应报请批准。
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严格审 批,严控占地面积和使用期限,严格论证复垦方案并公示,审批 后应加强日常跟踪管理,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限期复垦,复垦程度应达到或高于原水平。
二、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临时用地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以违法用地论处。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有关规定,本着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原则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并报国土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不得使用任何煤、重油等高污染染料炉窑,不得向周边环境排放任何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临时用地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 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 应及时清除地上附着物和废弃物,恢复土地至原地类标准。
第八条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且不得超过其主体工程的最长施工期限。涉及国家和省重点等建设项目工期较长, 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在用地期满 30 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
三、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报批初审、协同管理和复垦恢复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对未按期复垦恢复或复垦恢复不到位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地块申报时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工作。
发改、规划、城管、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林等相关 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提出相关意见。国土 部门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的审查和转报工作并负责组织临时用地期满后的复垦验收工作。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主体工程的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二)相关土地权利人提出意见;
(三)各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
(四)各镇(街道)牵头征求发改、规划、城管、环保、住 建、交通、水利、农林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惠山国土分局提出审查意见;
(六)惠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七)惠山国土分局报请审批。
五、临时用地的复垦和验收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应当向惠山国土分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临时用地合同期满后土地恢复至原地类标准。土地复垦保证金专户设立在惠山国土分局。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申报临时用地申请时耕地开垦费标准收取,对占用基本农田或优质耕地的额外加收 40%。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完毕,临时用地单位应向惠山国土分局提出复垦验收书面申请。惠山国土分局应根据临时用地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的,惠山国土分局向申请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全额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不计利息);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按比例扣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扣收比例不低于复垦保证金额的 50%;使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不按期复垦、期满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没收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论处。
第十四条 没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等相关单位代为履行复垦义务。国土分局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划拨给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等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实施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土地复垦验收。
六、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国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审批后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行为,对巡查和监管不到位并造成耕地无法复垦、无法恢复原状的追究相关巡查主体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督察力度,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临时用地申报、审批、监管、复垦验收中存在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甚至从事、支持违法用地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惠山区临时用地审批所需材料清单
2.惠山区临时用地审批会办意见单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附件 1:
惠山区临时用地审批所需材料清单
(一)临时用地申请表(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书或项目批准(核准、备案) 文件;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勘测 定界图;
(五)《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惠山区临时用地审批会办意见单》;
(六)临时用地地块涉及占用河道、林地、道路的,需提供 水利、农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七)临时用地协议(合同),内容包括用地协议、复垦协议、相关承诺、保证金缴纳等;
(八)现场踏勘记录和附参照物的用地图片资料;
(九)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土地复垦方案》;
(十)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 2:
惠山区临时用地审批会办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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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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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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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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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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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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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本单位因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位于×× 的土地×××平方米,已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意向协议,现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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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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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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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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