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3-00103 | 生成日期 | 2023-01-01 | 公开日期 | 2023-01-01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级)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 | 其他 | |||
| 关键词 | 经济,产业,企业 | |||||
|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关于推进外经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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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3/01/01/3873146.shtml
图解政策: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3/01/06/3873156.shtml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推进外经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现将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开放型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一环,外经贸业务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一极,是市对区高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5号)中都明确要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委决策部署,根据《惠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聚焦“一带一路”经贸合作,高质量推动“RCEP”实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奋进“五地四创”,实现“鲲鹏迭变”,根据我区外经贸发展实际,参照《关于印发惠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发[2017]59号)相关内容,商务局拟制了《关于推进外经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1〕59号),结合区外经贸发展实际,制定意见初稿。征求了区财政局和经开区、高新区、各镇(街道)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区公平性审查。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支持政策,共4项8条支持条款,分别是第一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包含稳增长奖励和进出口规模奖励2条支持条款,稳增长奖励门槛是年进出口1000万美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体现了按贡献度奖励的原则。规模奖励则突出了对龙头型企业的扶持,对年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的1亿美元、2亿美元的,各增加10万元至30万元、40万元。
第二项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针对企业在开拓市场中重点涉及的环节和活动进行补助,包含企业参加展会补助、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投入补助、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和境外投资补助4条支持条款。
第三项鼓励企业争创示范主要是鼓励外经贸企业积极参与示范创建,争试点、争牌子、争荣誉。
第四项鼓励企业主体引育主要指外贸企业引进补助,对新引进的重大外贸企业或外贸平台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对稳外贸做出突出贡献的板块给予奖励。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稳增长奖励。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进出口规模奖励。对当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进出口额突破1亿美元、2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3、鼓励企业参加展会补助。对企业参加经省、市、区认定的境外国际性综合或专业展览会及国内举办的面向国际市场的重要展会,按展位费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鼓励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投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费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列入省、市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享受。
5、鼓励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支持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的,最高可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境外投资补助。对当年投资于境外生产性项目且实际出资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主体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投资“一带一路”国家的生产性项目,可按当年企业实际出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示范
7、鼓励外经贸示范创建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字外贸、离岸贸易等新兴外贸形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外经贸条线荣誉、平台、试点、样本、示范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主体引育
8、鼓励外贸企业引进补助。对新引进的重大外贸企业或外贸平台,结合实际贡献度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对稳外贸做出突出贡献的板块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支持对象,共6条,明确了享受支持政策的外经贸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资质、性质、产品导向等。
第三部分附则,对财政的配套比例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对原有的外经贸扶持政策进行了废止。
四、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按程序向区财政局和经开区、高新区、各镇(街道)进行了意见征求,根据收到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