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5-01717 | 生成日期 | 2026-01-07 | 公开日期 | 2026-01-07 |
| 文件编号 | 惠府办〔2025〕36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体裁 | 其他 | ||
| 关键词 | 机关,公文,行政 | ||||
| 文件下载 |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内容概述 |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筹)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和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的决策部署,提升基层治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印发《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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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6/01/07/4735569.shtml
图解政策: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6/01/07/4735573.shtml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筹)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和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的决策部署,提升基层治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印发《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基层法治
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进一步加强惠山区镇(街道)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内部审核或集体讨论等程序后方可作出的行政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政府作为签约方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镇(街道)的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为法治审核工作具体承担机构,负责法治审核事项的登记、流转、协调,可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学专家等审核力量参与法治审核工作。法治审核人员主要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镇(街道)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涉法事务的法治审核。司法所应当为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开展法治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法治审核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行政事项纳入基层法治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尽审。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相关政府合同为基层法治审核必审事项。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信访答复、履职申请答复、行政赔偿决定以及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涉法事项列入指导目录。
第八条 镇(街道)应当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权限编制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法治审核流程
第九条 纳入法治审核范围的事项提交领导集体审议前,如不需要上会讨论的,逐级报领导审签前,应当提请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进行法治审核。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以下送审材料提交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听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情况等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履行公众参与、决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审核程序材料;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证据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政府合同:政府合同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涉法事务:待审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二)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制定过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四)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稿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决策主体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承办单位组织的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四)是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法制审核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法治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适格;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可撤销的内容;
(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法治审核时限具体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政府合同法治审核的时间参照区级议题审核时间,一般为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一般为5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审核意见,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送审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还应当将送审文件再次送审。
第四章 法治审核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在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法治审核工作流程图,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法治审核,根据不同事项和情形,出具明确的法治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政府合同等其他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法治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法治审核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出具法治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未经法治审核或者经审核不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和其他涉法事务,不得提交领导审议、签发。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镇(街道)应当通过采取岗前培训、全员轮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基层法治审核岗位培训。鼓励支持基层法治审核人员参加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专业覆盖全面、分布均衡、能力匹配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引入熟悉法治审核工作的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等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切实发挥智囊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探索创新公职律师参与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机制,通过优先上岗、统一调配使用、协助审核等方式,整合区级各部门、镇(街道)公职律师资源,发挥其专业特长,提升基层法治审核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法治审核意见采纳反馈机制,起草或者承办机构及时向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必审事项未经法治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法治审核机构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法治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基层法治审核尽职容错制度,对因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存在分歧、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查后法治审核意见仍出现差错的,按规定予以免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
2.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法治审核签批表
附件1
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法治审核事项
指 导 目 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 体 事 例 |
|
1 |
产业发展类文件 |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
|
2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
|
3 |
住房保障类文件 |
例如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宅基地管理审批规范、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等方面的文件 |
|
4 |
拆(搬)迁类文件 |
例如乡镇、街道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等方面的文件 |
|
5 |
建筑拆除类文件 |
例如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
|
6 |
社会管理类文件 |
例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建筑垃圾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
7 |
社会保障类文件 |
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劳动关系、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帮扶等方面的文件 |
|
8 |
人才保障类文件 |
例如人才引进奖励、人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文件 |
|
9 |
环境保护类文件 |
例如污染物治理、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文件 |
|
10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以及公布修改、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清理结果的 |
|
11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 |
|
|
12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二、重大行政决策
|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
1 |
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
2 |
制定有关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安全生产、征收补偿、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3 |
决定在本辖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
4 |
对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序号 |
审核事项范围 |
|
1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2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
|
3 |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
|
4 |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
|
5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6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应参照执行 |
四、镇(街道)签订的政府合同
|
序号 |
审核事项范围 |
|
1 |
框架性合作协议 |
|
2 |
招商引资协议 |
|
3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
|
4 |
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
|
5 |
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
|
6 |
投资、租赁、买卖、承揽、借款、担保等协议 |
|
7 |
其他乡镇、街道领导签批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协议 |
五、其他涉法事务
|
序号 |
审核事项范围 |
|
1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
2 |
投诉举报答复 |
|
3 |
信访答复 |
|
4 |
履职申请答复 |
|
5 |
行政赔偿决定 |
|
6 |
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涉法事项 |
附件2
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法治审核签批表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其他涉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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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审核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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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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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和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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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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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文件资料 清单 |
1. 2. 3.
移交材料共XX页 (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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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部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报送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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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审核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
审核机构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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