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党发〔2017〕15号
关于印发《玉祁街道党政议事决策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领导:
《玉祁街道党政议事决策规定》已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惠山区玉祁街道工作委员会
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
2017年3月29日
中共玉祁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00份)
玉祁街道党政议事决策规定
为切实加强街道党工委对全街道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的工作力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决策水平和工作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议事决策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玉祁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始终以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密结合玉祁实际,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创造性落实开展各项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转变职能要求、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二、议事决策方式
1、凡属党工委、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议事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2、党工委、办事处工作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3、坚持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全街道工作的领导。党工委统筹协调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配套区管委会等班子间的关系,统筹安排组织、纪检、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统筹做好经济社会经济发展、财税管理、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民生、作风效能等工作事项的推进、落实和完成。
三、议事决策范围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地方实际,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全街道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全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要目标、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全街道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对策措施,财政预决算及重要调整事项,民主法制建设、政法综治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等重大问题和相关工作部署。
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全街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3、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审议镇管副股级以上机构(含副股级)的设置与变动,村(社区)、机关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调整方案;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形成报请区纪委批准的初步意见。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纪工委、配套区管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决定本级各类组织、团体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5、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各村(社区)、机关部门、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党组织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发布的涉及全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同志代表街道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讨论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及全街道重大活动;审议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议事决策工作规定
1、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民主生活会。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由办事处主任提议召开,主要研究决定具体工作和推进落实工作的具体举措。
2、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街道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配套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有些重大问题,视议题需要可扩大列席对象范围。
3、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副书记和分管领导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分管领导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决策。
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各部门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调沟通,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拟作出与各村(社区)、各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相关村(社区)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存在争议而确需讨论的提案,应当向会议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由会议同意研究协调。
4、党工委书记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通报的问题,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工委书记审定。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主管领导向会议汇报。资金支出在50万以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等项目事项,以及年度经济指标、重大项目确定需要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5、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每位与会同志。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需由提案人提前准备好有关文件及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集后于会前送给与会的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
五、议事决策工作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与会同志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相关人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2、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经书记与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同志共同酝酿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票决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委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3)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同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同志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4)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党工委委员负责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党政联席会议应安排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街道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除干部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外,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载入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党政办草拟,党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要执行的事项需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4、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5、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各班子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党工委、人大工委、纪工委等班子成员组成督查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任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确保事项顺利推进。
六、议事决策纪律
1、坚持党工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工委书记受党工委委托每年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应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要专题报告。
2、凡属党工委、办事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必须经党工委、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有关领导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个人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的决议、决定。对提交会议复议的决议、决定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个人不遵守、不执行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或未能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与会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党工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5、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实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事后跟踪评估相结合,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问责。
7、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办事处主任签发;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文件,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