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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450 万件凯斯曼汽车轻量化部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由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 450 万件凯斯曼汽车轻量化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 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通 知 书 》( 备 案 号 ∶20170062 ,项 目 代 码 ∶  2017-320206-36-O3-517428) 及所报《报告表》评价结论,在 无含氮磷、重金属废水排放,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废水、废气 治理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 公司总投资7亿元,在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与惠州大道 交又口西南侧原厂区南侧新建厂房内,建设年产450万件凯斯  曼汽车轻量化部件(其中含135万件转向节 A、90 万件转向节 B、225万件车轮支架,折合约1.6万吨)项目。限按所报地点、内容、规模和工艺流程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期间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机加工清洗与荧光清 洗含氮磷的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零排放;纯水制备浓水用 于烟气喷淋,烟气喷淋用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零排放;铸件、 淬火、模具冷却水以及模具管路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反渗透浓水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  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总水量不突破 25197 吨/年(其中生产废  水17997 吨/年、生活污水7200吨/年)。

  3、熔化、热处理、荧光检测燃天然气,熔化、出渣、模 具喷砂等生产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废气达到《铸造行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T/CFAO30802-2-2017) 中的相关标  准要求;热处理、荧光检测燃烧废气参照执行《山东省工业窑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   )中表2标准要求, 排气简高度≥15米。机加工油雾经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 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 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番和综合利剧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规范设署固磨推场严格区分一般固废和念险固废,废乳化液、废水处理污泥废膜组件。废水循环浓缩废液、废滤纸滤料、房机油.房抹布”磨句装桶.检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智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6、本项日生产车间外100米范围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茹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7、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白改变生产工艺。厂区布局及增加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设备。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找审批要求组织实施或产生污染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整改到位。

        8、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在(处置)场所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设置和管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和COD、氨氮、总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汕仪。

  三 、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

        本项目:

  1、接管考核量 ∶ 废水水量 ≤ 3820 吨 (其中生产废水220吨、生活污水3600吨 ), COD  ≤1.4532吨,SS ≤0.7244吨,氨氮 ≤ 0.09吨,TN ≤0.144吨,TP  ≤0.009吨。

  最终排放量:废水量≤3820吨,COD ≤0.1146吨,SS ≤ 0.0382吨,NH3-N ≤0.0054吨,TN ≤0.036吨,TP ≤0.00108吨 。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1.758 吨,二氧化硫≤1.92 吨,氮氧化物≤8.981吨。

  无组织∶颗粒物≤0.28吨,非甲烷总烃≤0.14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全公司∶

  接管考核量∶废水水量≤25197 吨(其中生产废水 17997 吨、生活污水7200吨), COD≤3.9332吨, SS ≤1.8024吨,氨 氮≤0.18吨,TN ≤0.288吨 ,TP ≤0.018吨,石油类≤0.091 吨,氟化物≤0.002 吨。

  最终排放量∶ 废水水量≤25197 吨,COD≤0.7559  吨 ,SS ≤0.2522 吨,NH3-N ≤0.0108 吨  ,TN ≤0.072吨 ,TP ≤0.00216吨,石油类≤0.015 吨,氟化物≤0.002 吨。

  2、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14.4542 吨,二氧化硫≤5.3238 吨,氮氧化物≤ 24.9021吨,硫酸雾≤0.094吨,二甲苯≤2.3648吨,丁醇≤ 0.7235吨,VOCs ≤4.6162吨。

  3、固体废物∶ 零排放。

  四、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 会公开,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 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 起 5年内有效,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 报环保部门审核。本审批意见仅从环保角度作出,其他要求请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如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 此意见无效。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