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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1-01679 生成日期 2021-08-20 公开日期 2021-08-20
文件编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卫生、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医药,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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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惠山区卫生健康委
内容概述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锡政办发(2021)34号)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1〕51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不断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锡政办发(2021)34号)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1〕51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不断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认真梳理,我委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和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1)。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并按照原程序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风险等级等,我委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健全信用管理。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附件1:告知书、承诺书

附件2: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附件1

 

告 知 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二、设定依据

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3.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1.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 本证明事项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1. 免予核查;

□2. 5个日内在线核查;

□3. 10个日内现场核查;

□4. 20个日内协助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1. 不予公示

□2. 承诺书将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住址: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本人(本单位)现作出如下承诺:

1. 已经知晓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 符合需由告知书中证明材料证明的  聘用和学历要求  。

3.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 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清单

(委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1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